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有关行业体协,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
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13年在辽宁省举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的需要,现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田飞鹏
电话:87182307
传真:87182046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
一、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符合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要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 (2010年6月30日以前)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且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进行年度确认。
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因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2013年以前自然到期,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不能进行注册或不能最终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的运动员。
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该要求的运动员名单及项目(加盖体育局公章)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备案。
(二)2009年以前,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进行交流的运动员。
(三)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放军招收入伍的运动员。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
三、2009年已经注册,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2010年度注册期未确认注册的运动员,最迟应于2012年度注册期进行代表单位注册,但不能代表运动员2009年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四、2010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运动员,2013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不能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五、关于院校、俱乐部等单位注册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一)已经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同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二)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同时,也应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并于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六、关于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
(一)在第八届至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进行注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名单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实行两次计分。
第一,运动员入伍前,从未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实行赛制改革,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指定类似级别的两项赛事进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大项(分项)上实行两次计分。
(三)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解放军体育主管 部门应于2011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入伍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五)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实行两次计分的其它项目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解放军体育部门须于各项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30天 (不举行预赛的项目须在各项目决赛前30天)将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的同意函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七、关于注册项目的有关说明:
各单位可参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情况进行注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项目设置如有变化,相关注册规定将另行通知。
八、本规定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训练局、总政宣传部文化体育局,各有关行业体协,各有关项目管理中心:
经国务院批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将于2013年在辽宁省举行。根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组织工作的需要,现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联系人:田飞鹏
电话:87182307
传真:87182046
二O一O年一月十二日
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运动员代表资格有关规定
一、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必须符合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和各单项竞赛规程的有关规定。
二、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运动员要按照《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体竞字[2003]82号)的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 (2010年6月30日以前)代表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参加单位进行注册,且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进行年度确认。
但以下情况例外:
(一)因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2013年以前自然到期,依据《全国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试行)》有关规定,在2010年度注册期不能进行注册或不能最终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的运动员。
各单位应于2010年6月30日前将符合该要求的运动员名单及项目(加盖体育局公章)书面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备案。
(二)2009年以前,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进行交流的运动员。
(三)2010年7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解放军招收入伍的运动员。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
三、2009年已经注册,在运动员代表资格协议期内,2010年度注册期未确认注册的运动员,最迟应于2012年度注册期进行代表单位注册,但不能代表运动员2009年注册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四、2010年首次注册和重新注册的运动员,2013年前以任何形式变更注册单位的,该运动员不能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
五、关于院校、俱乐部等单位注册运动员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的有关规定:
(一)已经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同时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二)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代表院校、俱乐部等单位进行注册的同时,也应确定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代表单位,并于每年的1月31日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上报双重注册协议(一式两份)。
六、关于解放军运动员实行两次计分的有关规定:
(一)在第八届至第十一届全运会上已经实行两次计分的解放军运动员,必须在2010年度注册期进行注册。
(二)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解放军运动员两次计分名单的,必须符合下列规定,方可实行两次计分。
第一,运动员入伍前,从未获得过各项目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全国运动会、全国锦标赛、全国冠军赛或总决赛(实行赛制改革,没有全国锦标赛或全国冠军赛名称的项目,可指定类似级别的两项赛事进行限制)前8名(含第8名)。
第二,运动员两次或两次以上入伍的,不能在同一大项(分项)上实行两次计分。
(三)2010年12月31日以前入伍且未列入国家体育总局审定的两次计分运动员名单的,解放军体育主管 部门应于2011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四)2011年至2012年首次注册的运动员,且在2011年1月1日至2012年1月31日期间入伍的,解放军体育主管部门应于2012年1月31日以前将《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两次计分运动员申报表》及运动员入伍证明材料上报国家体育总局竞技体育司审批。
(五)实行两次计分的拳击、击剑、柔道、跆拳道、国际式摔跤、武术散打项目的运动员,只能代表解放军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实行两次计分的其它项目运动员,可代表运动员原输送单位参加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决赛。但取得成绩只计给原输送单位。解放军体育部门须于各项目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预赛前30天 (不举行预赛的项目须在各项目决赛前30天)将运动员代表原输送单位报名参赛的同意函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逾期将不予受理。
七、关于注册项目的有关说明:
各单位可参照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的项目设置情况进行注册。第十二届全国运动会项目设置如有变化,相关注册规定将另行通知。
八、本规定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