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体育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行职责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21:20:38
发布部门: 国家体育总局
发布文号: 体群字[2009]20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国务院颁布的《全民健身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这是党和政府关注民意、改善民生、对提高中华民族健康素质和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高度重视,对于坚持以人为本的执政理念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保障人民群众的体育健身权益,促进全民健身事业更加蓬勃发展,推动我国由体育大国向体育强国迈进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贯彻落实好《条例》,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体育工作重中之重的任务。10月20日,国家体育总局已会同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国家民委等20个部门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民健身条例〉的通知》(体群字[2009]181号),就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做出了具体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为了推动各级政府依法履行发展全民健身事业的责任,切实落实《条例》的相关规定,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我国全民健身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年初各省(区、市)将召开人代会。各省(区、市)体育局要紧紧抓住当前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十二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财政预算、政府工作报告等的关键时机,立即行动,积极争取省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的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明确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要积极争取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要积极争取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等列入地方财政预算。要认真落实《条例》关于“加大对农村地区和城市社区等基层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的投入”的规定,着力解决群众体育场地设施建设和经费投入问题,解决好人民群众体育健身最迫切、最现实的问题,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在体育健身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有效保障全民健身工作的开展,确保《条例》对各级政府的要求落到实处。
二、各省(区、市)体育局要按照上述要求,立即对地(市)、县级体育部门积极推动本级政府认真贯彻落实《条例》的工作做出部署。要求地(市)、县级体育部门积极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依据《条例》规定,将全民健身事业、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全民健身工作经费等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地方财政预算,写入政府工作报告。有力推动《条例》在各地区的贯彻落实。
三、根据《条例》的规定,国家体育总局正在会同有关方面研究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地方各级体育部门也要按照《条例》的规定,认真总结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成绩、经验与问题,积极推动省、地(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抓紧研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全民健身实施计划》,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地推动全民健身事业健康、持续、快速发展。
四、国家体育总局将于2010年初会同全国人大法制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对各省(区、市)和地(市)、县贯彻落实《条例》、特别是落实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各省(区、市)体育局也要及时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市)、县贯彻落实《条例》和本《通知》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各项要求落到实处。
各省(区、市)体育局要及时将本省(区、市)落实本《通知》的情况报国家体育总局。
国家体育总局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