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发布文号: 文物普查函[2008]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物普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普查一线业务人员工作水平,确保实地文物调查质量,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8年度冬季轮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培训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人事教育司、普查办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共同举办,培训地点所在省份文物局(普查办)协助办理会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普查办)组织本地区培训报名工作。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
二、培训目标
统一理解普查标准规范;统一升级普查专用软件;以新增文化遗产品类为重点,交流普查实践经验。
三、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以为各地培养文物普查技术力量为目的,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业务、技术负责同志与全国地市级普查队长。具体名额分配为每省文物普查办2人,每地市普查队长1人(详见附件1:参训名额分配表)。
四、培训内容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规范阐释;实地调查阶段业务操作常见问题分析与答疑;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专用软件(修订版)》应用、操作与答疑;
(三)新增文化遗产品类普查实践经验交流。就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增文化遗产品类在文物普查中的操作实践,参训省份交流工作经验。
五、基本安排
本次培训分4个片区进行:
(一)北部片区
培训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培训地点:沈阳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12日―13日,11日报到14日疏散。
(二)东中部片区
培训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河南、湖北、安徽;
培训地点:武汉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15日―16日,14日报到17日疏散。
(三)西部片区
培训省份: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重庆、西藏;
培训地点:西安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24日―25日,23日报到26日疏散。
(四)南部片区
培训省份:湖南、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江西、海南;
培训地点:南宁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27日―28日,26日报到29日疏散。
六、其他事项
(一)各省份需严格按要求组织培训报名工作,不得突破分配名额。参训人员名单请于12月9日前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普查办信箱。
(二)各省份需根据本地区新增文化遗产品类文物普查操作实践准备文字材料一份,在培训期间进行交流,每省发言时间为20分钟,鼓励以PPT形式演示。交流材料应紧密结合文物普查工作实际,避免空话、套话。
(三)各省份正式报名参训人员食宿由培训班承担,交通费自理。
(四)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学员住宿一律安排标准间。
(五)学员报到时请携带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六)具体报到地点请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邓超、姚丞
电话:010―84662691、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辽宁省文物局 李维宇 024―24873008
湖北省文物局 裴华、陈飞 027―68892383
陕西省文物局 马艾秦、张进 029―85360090
广西文物局吴兵 0771―5626764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
发布文号: 文物普查函[2008]12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文物普查办公室: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第二次(扩大)会议精神,切实提高普查一线业务人员工作水平,确保实地文物调查质量,国家文物局决定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2008年度冬季轮训工作,现将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实施
本次培训由国家文物局文物保护司、人事教育司、普查办和中国文物信息咨询中心共同举办,培训地点所在省份文物局(普查办)协助办理会务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局(普查办)组织本地区培训报名工作。培训结束后,统一发放国家文物局培训证书。
二、培训目标
统一理解普查标准规范;统一升级普查专用软件;以新增文化遗产品类为重点,交流普查实践经验。
三、培训对象
本次培训以为各地培养文物普查技术力量为目的,培训对象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普查办公室业务、技术负责同志与全国地市级普查队长。具体名额分配为每省文物普查办2人,每地市普查队长1人(详见附件1:参训名额分配表)。
四、培训内容
(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标准规范阐释;实地调查阶段业务操作常见问题分析与答疑;
(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专用软件(修订版)》应用、操作与答疑;
(三)新增文化遗产品类普查实践经验交流。就工业遗产、乡土建筑、20世纪遗产、文化景观、文化线路等新增文化遗产品类在文物普查中的操作实践,参训省份交流工作经验。
五、基本安排
本次培训分4个片区进行:
(一)北部片区
培训省份:黑龙江、吉林、辽宁、内蒙古、北京、天津、河北、山西;
培训地点:沈阳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12日―13日,11日报到14日疏散。
(二)东中部片区
培训省份:山东、江苏、上海、浙江、河南、湖北、安徽;
培训地点:武汉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15日―16日,14日报到17日疏散。
(三)西部片区
培训省份:陕西、甘肃、宁夏、青海、新疆、四川、重庆、西藏;
培训地点:西安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24日―25日,23日报到26日疏散。
(四)南部片区
培训省份:湖南、福建、云南、贵州、广西、广东、江西、海南;
培训地点:南宁
培训时间:2008年12月27日―28日,26日报到29日疏散。
六、其他事项
(一)各省份需严格按要求组织培训报名工作,不得突破分配名额。参训人员名单请于12月9日前传真至国家文物局普查办,并将电子版发送至普查办信箱。
(二)各省份需根据本地区新增文化遗产品类文物普查操作实践准备文字材料一份,在培训期间进行交流,每省发言时间为20分钟,鼓励以PPT形式演示。交流材料应紧密结合文物普查工作实际,避免空话、套话。
(三)各省份正式报名参训人员食宿由培训班承担,交通费自理。
(四)培训期间严格执行国家差旅、会议各项标准,不得超标。学员住宿一律安排标准间。
(五)学员报到时请携带2寸正面免冠照片一张。
(六)具体报到地点请咨询联系人。
联系人:
国家文物局普查办邓超、姚丞
电话:010―84662691、84626631(传真)
电子邮箱:puchaban@sach.gov.cn
辽宁省文物局 李维宇 024―24873008
湖北省文物局 裴华、陈飞 027―68892383
陕西省文物局 马艾秦、张进 029―85360090
广西文物局吴兵 0771―5626764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