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8]32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9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艺人林俊杰,于2008年3月13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8]321号
北京市文化局:
你局京文外发[2008]96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上海新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艺人林俊杰,于2008年3月13日到北京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局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三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