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文化部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8]206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8]2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演员郭美美,于2008年2月29日到福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
发布文号: 文市函[2008]206号
福建省文化厅:
你厅闽文市[2008]24号请示收悉。
经研究,同意福建省福州东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邀请新加坡演员郭美美,于2008年2月29日到福州演出。
请严格按照《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组织演出,并依法纳税。
请你厅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此复。
二○○八年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