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州市政府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挂“福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局的公共交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六)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增加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和航空、游艇管理等职责。
(八)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承担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本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法制建设,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执法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交通110联动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交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联系、协调城市地铁、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民航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四)财务处
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起草我市交通行业重点项目有关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有关规费政策的监督实施和法定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府采购、清产核资、外汇、信贷有关工作;会同办公室承担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交通战备综合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国道、省道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交通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防汛、防台等抢险救灾与保畅通工作;指导、督促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地区交通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建设,负责本地区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提供交通保障。
(六)运输管理处
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起草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承担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公交线路、公路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不含拖拉机)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核转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与紧急客货运输;参与拟订道路、水路运输、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枢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协调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
(七)安全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道路运输、辖管通航水域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督工作;承担辖管通航水域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污染防治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辖管通航水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八)审计处
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委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科技信息处
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交通重大科技、信息化项目研究,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发展物流运输科技的配套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负责福州交通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委机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交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工作;承担交通系统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交通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主任1名(兼交战办主任)、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交战办常务副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和监督;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门负责采砂船停泊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和建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建设以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配合做好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建设工作。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具体建设规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四)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公交线路、站点设置的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五)查处“三车”非法营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取缔人力三轮客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代步车的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查处“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市市容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八)建立交通系统委员会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港务管理、民航及四城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为交通系统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和四城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交通委负责监督落实。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发布文号: 榕政办[2011]9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公司):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日
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闽委办〔2010〕46号)和《中共福州市委、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榕委〔2010〕28号),设立福州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加挂“福州市交通战备办公室”牌子),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全市公路养路费、航道养护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公路客货运附加费、水路运输管理费、水运客货运附加费等六项交通规费的管理职责。
(三)将原市交通局的职责和原市建设局的公共交通管理职责,整合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四)将市经济委员会承担的牵头协调各种交通运输方式(含春运工作)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五)将原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承担的负责取缔人力三轮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六)将鼓楼、台江、仓山、晋安等四城区交通运输管理的职责划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七)增加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和航空、游艇管理等职责。
(八)推进各种交通运输方式的相互衔接,优化交通运输布局,推动形成便捷、通畅、高效、安全的综合运输体系;推动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协调发展,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大力发展农村交通,推进区域和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公路、水路交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公路、水路交通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全市交通行政执法工作。
(二)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参与拟订并组织实施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公路、水路运输枢纽规划、建设和管理;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管理。
(三)承担全市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监管责任。依法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质量、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指导、督促公路、水路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的日常工作。
(四)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责任。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指导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以及汽车租赁等工作;承担市治理公路和水上“三乱”工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
(五)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承担内河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责任,依法组织或参与有关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六)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教育工作。指导、协调公路、水路交通运输信息化建设,监测分析公路、水路交通运行情况,开展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组织协调有关科技项目研究,指导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和节能减排工作。
(七)按有关规定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行业审查意见;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
(八)负责联系、协调民航管理机构;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办理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九)负责协调、管理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的日常工作。
(十)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设10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委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承担委机关文电、机要、档案、保密、信访、政务公开、新闻宣传和内部规章制度建设等工作;承担本部门重要文件、综合性文稿的起草工作;承担委机关行政后勤和安全保卫工作。
(二)政策法规处
起草交通运输地方性法规、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法制建设,承办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组织开展政策研究,起草有关政策文件;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有关体制改革和执法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执法监督检查,承担行政复议、应诉工作;负责指导、监督交通110联动工作。
(三)综合规划处
拟订全市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发展规划、专项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参与拟订现代物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指导交通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对公路、水路项目立项、可研审批或核准提出初审意见;承担有关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承担联系、协调城市地铁、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民航管理机构的具体工作,指导、协调道路、水路运输与民航运输的衔接;参与地方民用机场规划和建设工作;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涉及民航事务的有关事项。
(四)财务处
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财政局等部门起草我市交通行业重点项目有关投融资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交通系统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市级交通部门预决算草案并组织预算的执行,按规定负责交通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监督管理;负责交通行业有关规费政策的监督实施和法定收费标准的审核工作;承担政府采购、清产核资、外汇、信贷有关工作;会同办公室承担委机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对委属单位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承担世界银行贷款项目的财务管理工作。
(五)建设管理处(交通战备综合处)
承担公路、水路建设市场的监管工作;起草公路、水路工程建设、维护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监督国道、省道标志标线设置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工程的设计、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组织交通建设项目中重大技术问题的审核,协调交通建设工程中的重大问题;负责全市公路、水路交通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工作;负责农村公路建设的管理工作;组织公路工程竣工验收工作;负责公路防汛、防台等抢险救灾与保畅通工作;指导、督促交通战备工程建设。承担市国防动员委员会交通战备办公室的日常工作,组织指导全市交通战备工作,负责编制和实施本地区交通保障计划,组织、指导国防交通保障队伍建设,负责本地区国防运力动员和运力征用,为本地区内的军事行动和其他紧急任务提供交通保障。
(六)运输管理处
承担全市道路、水路运输市场监管工作,起草全市道路、水路运输有关政策;组织实施道路、水路运输准入制度、技术标准和运营规范。承担公共交通、出租汽车、游艇、城市地铁和轨道交通运营、汽车租赁等的指导工作;承担公交线路、公路运输线路、营运车辆、运输场站等管理工作;承担车辆(不含拖拉机)维修、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机动车(不含拖拉机)驾驶员培训机构和驾驶员培训管理工作;承担水路运输及其辅助性经营的监督管理;负责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的审核转报工作;按规定组织协调国家重点物资运输与紧急客货运输;参与拟订道路、水路运输、公共交通发展规划和交通运输枢纽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归口协调交通系统对台工作,承担市促进对台“三通”工作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协调全市农村客运站建设工作。
(七)安全监督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公路、水路安全生产政策和应急预案,指导有关安全生产和应急处置体系建设;负责道路运输、辖管通航水域交通、城市公共交通的安全监督工作;承担辖管通航水域交通管制、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检验、登记和污染防治及危险品运输监督管理等工作;指导道路运输、辖管通航水域安全生产事故、交通安全事故、船舶及相关水上设施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依法组织或参与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工作。
(八)审计处
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预算内外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以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审计工作;承担公路、水路交通行业建设项目的审计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承担委直属单位领导人员的任期(离任)经济责任审计工作;承担委机关和所属单位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以及风险管理的评审工作;指导全市交通运输行业内部审计工作。
(九)科技信息处
起草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化发展政策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交通重大科技、信息化项目研究,负责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科技信息和知识产权管理工作;负责发展物流运输科技的配套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环境保护、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自主创新;负责福州交通综合信息平台的建设与管理;负责委机关计算机系统安全保密管理。
(十)人事处
负责委机关和直属单位机构编制、人事管理、体制改革等工作;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行业人才队伍建设,承担交通系统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审有关工作;承担交通系统有关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委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系统党委办公室
负责市直交通系统党委的日常工作。
机关党组织按《党章》规定设置。
四、人员编制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机关行政编制为60名。其中:主任1名(兼交战办主任)、副主任5名,总工程师(副处级)1名,交战办常务副主任(副处级)1名;正科级领导职数12名(含系统党办主任1名、机关党组织专职副书记1名)、副科级领导职数9名。
机关工勤人员事业编制6名。
五、其他事项
(一)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管理的职责分工。海洋渔业部门负责本行政区毗邻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管理和监督;海事管理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涉及的海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海域采砂临时用海的治安管理工作;交通(港口)部门负责采砂船停泊临时用海的管理工作。
(二)交通运输总体规划及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和建设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负责交通运输总体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的衔接平衡以及审定工作,协调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建设以及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有关重大问题;市交通运输委员会配合做好综合运输体系规划的编制工作并组织实施,参与地方民航机场规划建设工作。
(三)城市地铁、轨道交通方面的职责分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牵头制定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发展规划、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组织城市地铁、轨道交通规划的审核、上报工作;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具体建设规划;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建设;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指导城市地铁、轨道交通的运营。
(四)指导城市客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城市客运管理工作,负责公交线路、站点设置的规划及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管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结合市政道路管理,配合做好公交站点的建设与维护;市城乡规划局配合做好公交场站布点设置的规划工作。
(五)查处“三车”非法营运的职责分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取缔人力三轮客车,查处摩托车、残疾人代步车非法营运行为;市残疾人联合会负责残疾人代步车的日常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查处非法拼(组)装“三车”行为;市公安局负责查处无牌、假牌、套牌摩托车,查处“三车”违章占道停靠行为,市市容管理局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六)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管的职责分工。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市公安局承担。市公安局负责烟花爆竹公共安全管理,许可烟花爆竹运输和焰火晚会燃放,组织销毁、处置废旧和没收的非法烟花爆竹等,负责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违法行为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取缔烟花爆竹生产,组织烟花爆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烟花爆竹的质量监督;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烟花爆竹承运单位、运输工具及驾驶员、押运员的资质、资格认定及其监督管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核发营业执照,并监督管理烟花爆竹市场经营活动;市供销合作社负责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安全管理。
(七)关于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的职责分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的综合监管,牵头建立铁路道口安全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指导、协调和检查、督促下级政府和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铁路道口安全监管职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把全市铁路道口安全监管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将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一并纳入道路交通基本建设项目计划,并督促、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负责全市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中涉及铁路道口“平改立”工程、安全防护设施和监控设施的改造和建设;市公安局负责维护全市铁路道口交通安全,依法处理铁路道口交通事故。
(八)建立交通系统委员会制度,负责统筹协调轨道(铁路)交通、港口交通、港务管理、民航及四城区道路、水路运输管理等工作。市交通委主任为交通系统委员会主任,相关部门主要领导为成员。各相关单位和四城区要加强联系和沟通,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具体工作由交通委负责监督落实。
(九)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本规定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中共福州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