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精品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精品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精品街是指交通路及中心广场区域。北至鹰潭公园门口,南至四海东路口;东至月湖区政府门口;西至鹰潭一中门口。
第三条 凡在精品街从事办公、生产、经营、休闲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鹰潭市交通路精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精品街内立面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变更街内建筑和设施的外形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精品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确需挖掘、占用的,必须先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通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乱搭乱建和拆墙开店。精品街内建筑立面改造、装修及空调机、防盗窗的安装,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施工、安装。
第七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严禁在精品街沿街从事小饮食、烧烤、修理、清洗、建材、农资等有损精品街市容环境的经营活动,违者予以取缔或限期转行。
第九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审批新的餐饮业。
第十条 精品街内三年内不得审批新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凡进入精品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穿过马路时,应按行人红绿灯,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2、严禁攀登树木,踩踏草坪、花坛及攀枝摘花。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沿街乞讨。
4、严禁放风筝、打球、踢球、滑板、滑冰。
5、严禁移动、拆卸、损坏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散发传单。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等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第十二条 凡进入精品街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精品街道路及人行道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除外)。
2、严禁车辆不按标准线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鸣喇叭。
3、严禁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从事贸易活动输送货物的车辆,须在晚上9时至早晨7时期间进入精品街。
第十三条 精品街内广告经营权归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如需张挂招幌联、悬挂条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的,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缴纳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凡需在精品街内组织商品展览、商业促销、文化、旅游、宣传等活动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收缴费用的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
发布文号:
鹰潭市市区交通路精品街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交通路精品街的综合管理,维护精品街的正常秩序、市容环境以及公共设施的完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的精品街是指交通路及中心广场区域。北至鹰潭公园门口,南至四海东路口;东至月湖区政府门口;西至鹰潭一中门口。
第三条 凡在精品街从事办公、生产、经营、休闲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并服从鹰潭市交通路精品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管理办公室)的管理。
第四条 精品街内立面建筑和设施,其布局、高度、造型、色彩等应当与周围的景观和环境相协调,不得随意变更街内建筑和设施的外形及使用功能。
第五条 不得擅自在精品街内挖掘、占用道路。确需挖掘、占用的,必须先经管理办公室同意,并缴纳保证金,再向有关部门办理报批手续,方可施工。竣工后,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通知管理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验收。验收合格,退还保证金。
第六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乱搭乱建和拆墙开店。精品街内建筑立面改造、装修及空调机、防盗窗的安装,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经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施工、安装。
第七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摆摊设点、占道经营。
第八条 严禁在精品街沿街从事小饮食、烧烤、修理、清洗、建材、农资等有损精品街市容环境的经营活动,违者予以取缔或限期转行。
第九条 严禁在精品街内审批新的餐饮业。
第十条 精品街内三年内不得审批新的拆迁改造项目。
第十一条 凡进入精品街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1、穿过马路时,应按行人红绿灯,从人行横道有序通过。
2、严禁攀登树木,踩踏草坪、花坛及攀枝摘花。
3、严禁杂耍卖艺,算卦及沿街乞讨。
4、严禁放风筝、打球、踢球、滑板、滑冰。
5、严禁移动、拆卸、损坏公共设施。
6、严禁刻画涂写、随处张挂、招贴广告,散发传单。
7、严禁乱丢纸屑、烟头、瓜皮果壳等废弃物和随地吐痰、便溺。
8、严禁聚众喧哗、争吵、斗殴。
第十二条 凡进入精品街内的车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1、精品街道路及人行道严禁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执行紧急任务的特殊车辆除外)。
2、严禁车辆不按标准线行驶、闯红灯、超载超速、鸣喇叭。
3、严禁出租车及其它客运车辆随意停车上下乘客。
4、从事贸易活动输送货物的车辆,须在晚上9时至早晨7时期间进入精品街。
第十三条 精品街内广告经营权归管理办公室,由管理办公室统一规划。如需张挂招幌联、悬挂条幅、设置户外广告载体、安装霓虹灯、泛光灯、灯箱及其它装饰用灯的,必须向管理办公室申报,并缴纳有关费用,经批准后方可制作安装。
第十四条 凡需在精品街内组织商品展览、商业促销、文化、旅游、宣传等活动的,必须经管理办公室同意,缴纳有关费用,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各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强化管理,严格执法。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管理办公室收缴费用的标准报市物价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施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鹰潭市人民政府
2003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