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的通知

2020年07月21日15:41:21
发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鄂府发[2008]62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业:
为应对当前国际金融危机,有效遏制工业产品需求下降、市场萎缩和价格下滑趋势,帮助企业走出困境,提高市场竞争力,确保全市工业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工业企业实行具体扶持措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此次实行的扶持措施重点是对工业经济拉动作用大的长链条产业、农畜产品加工产业、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产业层次高、对地方经济带动促进作用明显的重点企业。具体包括:绒纺业、铁合金、电石、建材、甲醇制造、氯碱化工(PVC)、无机化工(小苏打、纯碱、烧碱、元明粉、硫化碱等)、农畜林沙加工、医药、汽车和装备制造业以及其它新型产业。企业的产业虽属于上述行业,但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市产业布局规划的,不列入扶持范围内。
享受扶持政策的具体企业名单由市经济委员会另行公布。
二、扶持措施
(一)帮助企业争取临时税收缓缴政策。对全市工业企业2008年11月、12月应缴的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争取延期缴纳政策,以帮助企业缓解流动资金不足问题。具体由国税、地税部门按程序向自治区税务部门报批,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为鼓励农民工进城就业,促进工业企业吸纳劳动力,决定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养老保险参照有关省市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执行,对劳动密集型工业企业应缴农民工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农民工本人共同负担,缴费基数为农民工本人工资,单位缴纳12%,农民工本人缴纳4%。同时,对符合《内蒙古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的,可缓缴职工养老保险费。此项工作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出台对应文件并组织实施。
(三)对属于扶持范围内的工业企业,2009年内的土地使用税实行缓征。期限结束后,市人民政府将视企业产业结构调整及升级情况研究具体奖励办法。对全市除煤炭、电力以外的工业企业、在建重大项目和新开发的工业园区,市地方税务局要进一步协调自治区有关部门,争取将土地使用税下调至3元/平方米左右。此项工作由市旗两级财政、地税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四)严格执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部分行业实行电力多边交易电价的紧急通知》(内政发电〔2008〕11号)的有关规定,对铁合金、工业硅、电石、氯碱化工生产企业实行电力多边交易电价,在现行电价政策的基础上下浮0.08元/千瓦时。在此基础上,我市对规模化、集约化生产的棋盘井、准格尔两大工业园区生产企业再下浮0.01元/千瓦时,由市旗两级财政负担,实施期限从2008年12月至2009年2月三个月。若企业间自行达成更加优惠的多边交易协议,按协议电价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市财政局、鄂尔多斯电业局、薛家湾供电局负责组织实施。
(五)对全市工业生产企业的行政性收费给予减免。市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及有关部门要对工业企业涉及的各类行政性收费进行严格核查清理。从2008年11月起至2009年6月底,凡市旗两级制定的收费项目一律免收,其他收费项目由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向自治区积极争取减免。具体收费目录和标准由市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报市人民政府,研究后另文公布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监察局、工商行政管理(物价)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对企业符合扩大内需的项目优先安排。有关部门要帮助企业积极争取国家和自治区对能够促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层次提升和其他高新技术产业的扶持政策,并在项目审批方面予以倾斜。此项工作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
(七)积极协调降低我市工业用天然气价格。争取将甲醇等工业用气价格降至2007年调价前的水平,保证我市天然气化工行业成本优势。同时,由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协调天然气管道运输公司,将天然气管道运输费价格降低0.02元/立方米。此项工作由乌审旗人民政府、市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市天然气办公室负责。
(八)积极协调驻市各金融机构,按2008年已定的新增贷款建议指标,即工商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50亿元,建设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50亿元,农业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30亿元,中国银行鄂尔多斯分行新增投贷不低于20亿元,其他股份制和地方商业银行的投放量不低于前三季度投放水平的要求,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增加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贷款,确保重点企业项目建设和正常生产。此项工作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各金融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九)由市、旗两级政府设立不低于10亿元的委贷资金,帮助重点工业企业解决流动资金周转困难问题,促进重点项目快速推进和投产达产。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国有资产投资经营公司和市旗两级财政部门组织实施。
(十)建立工业企业发展专项贴息资金制度。市财政安排5000万专项资金,用于全市工业企业自主创新、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等方面实施项目的贷款贴息。市经济委员会要制定具体详尽的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此项工作由市经济委员会和市财政局组织实施。
三、工作要求
(一)各旗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的要求,结合各自分工,立即组织开展相关服务协调工作,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部门对所负责工作要实行周报制度,于每周五将工作进展情况报市经济委员会,市经济委员会每周将情况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
(二)重点行业生产企业及重点企业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沟通联络,及时报送生产经营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市旗两级对重点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区及重点建设项目,要召开专题现场办公会,研究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促进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健康发展。
(三)上述具体扶持措施到期后,再由市人民政府根据情况确定是否延期。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