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梧州辖区内从事拆解、利用废五金电器等七类进口废物的企业实行圈区管理。
二、对新进入梧州市范围的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统一集中到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进行生产经营。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土地部门不予供地,工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
三、对市内其他地区原有的同类企业,目前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也要进入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集中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梧政办发[2008]61号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对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的管理,提高再生资源利用水平,促进产业升级,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家环保总局的要求,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梧州辖区内从事拆解、利用废五金电器等七类进口废物的企业实行圈区管理。
二、对新进入梧州市范围的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及利用企业,统一集中到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进行生产经营。否则,发改部门不予立项,环保部门不予环评,土地部门不予供地,工商部门不发给营业执照。
三、对市内其他地区原有的同类企业,目前暂时维持现状,待条件成熟后也要进入梧州进口再生资源加工园区集中管理。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二○○八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