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破产撤销权构成要件:
(一)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于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二)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是有害行为发生在破产程序开始前的临界期间。
(三)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必须存在有基于被撤销行为而实际获益的人。
(四)能够予以撤销的行为,就无偿行为而言,破产债务人主观上要有恶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35条,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前6个月至破产宣告之日的期间内,破产企业的下列行为无效:1、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2、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3、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5、放弃自己的债权。破产企业有前款所列行为的,清算组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回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31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1、无偿转让财产的;2、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3、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4、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5、放弃债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