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岩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3日01:14:18
发布部门: 福建省龙岩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龙政综[2006]307号

新罗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已经2006年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推进龙岩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改善中心城市大气质量,彻底治理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等产业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关闭龙岩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的必要性
龙岩中心城市是闽西政治、经济、文化的中心,中心城市的形象和人居环境如何,对整个闽西将产生深刻影响。目前,龙岩中心城市大气污染严重,空气质量年超二级天数高达106天,大气污染排放总量大大超过环境容量。其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企业所排放的烟尘、粉尘,是龙岩中心城市的重要污染源。只有进行彻底治理,依法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切断这一严重污染源,才能有效改善中心城区大气质量。同时,根据国家及福建省产业结构调整政策等规定,要逐步淘汰立窑水泥企业,鼓励发展大型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因此,依法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势在必行。
二、关闭龙岩中心城市水泥污染企业的法律政策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 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辖区的环境质量负责,采取措施改善环境质量;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 三条第二款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制定规划,采取措施,使本辖区的大气环境质量达到规定的标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 三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4、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规定:采取上大关小、补贴及赎买等多种方式,淘汰一批落后生产能力,改善环境质量,缓解能源、资源压力;
5、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358号)规定:“采取综合措施,多管齐下,加速淘汰立窑等落后水泥生产能力”、“2010年前淘汰窑径3m以下立窑、立波尔窑和湿化窑,依法关停并转年产量低于20万吨的水泥企业”;
根据这些法律政策规定,市政府采取资金奖励、税费和土地优惠政策及职工安置等鼓励措施,同时采取限制生产许可证年检发证、调整城市规划区工业污染用地等多种措施,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改善中心城市环境质量。
三、关闭龙岩中心城市水泥污染企业的范围、原则和标准
(一)关闭范围
依法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泥立窑企业、水泥粉磨厂、水泥熟料厂。
(二)关闭原则
根据水泥企业对龙岩中心城市环境污染的影响程度,分期分批关闭,对环境污染程度严重的先行关闭。
(三)关闭标准
拆除机械设备和立窑,依法收回营业执照和排污许可证,撤回水泥生产许可证,中断生产用电,放射源安全送储。
四、关闭龙岩中心城市水泥污染企业的时间安排及责任分工
整个关闭时间从2006年开始,到2009年结束,分四批进行。在此期间由于国家提高水泥标准和排污标准、重新修订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细则以及产业政策调整等原因,企业不能达标而被淘汰的,不受批次安排时间的影响,企业应按时主动关闭,并且不享受任何奖励优惠政策。关闭工作责任按隶属关系,市属企业由市级负责,区属以下企业由新罗区负责。具体关闭时间和责任分工如下:
(一)2006年底前关闭的企业(第一批)
1、福建麒麟股份有限公司立窑水泥生产线,由市国投公司和国企改革办及麒麟股份有限公司负责。
2、农垦东宝山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3、龙麟水泥粉磨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4、富宝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二)2007年底前关闭的企业(第二批)
1、红炭山水泥有限公司,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2、建达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3、铁山水泥熟料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三)2008年底前关闭的企业(第三批)
1、铁建水泥有限公司,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2、东山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3、西陂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4、东城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5、三星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6、天宇水泥三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四)2009年底前关闭的企业(第四批)
1、深宝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2、青草盂水泥厂,由市经贸委负责。
3、东肖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4、紫金水泥有限公司(红坊水泥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5、红坊紫金水泥厂(粉磨厂),由新罗区政府负责。
为规模开发利用土地,筹措关闭成本,麒麟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在立窑水泥生产线关闭后,要抓紧进行债权债务和改革遗留问题的处理以及落实品牌持续经营方案,2009年底前其旋窑水泥生产线关闭。
五、政策规定
(一)奖励优惠政策
1、基本原则
(1)统一标准。凡列入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关闭企业,不分所有制、隶属和管辖关系,享受统一的政策标准。
(2)分级负责。凡享受资金奖励的企业,按市、区两级分级负责的原则。奖励关闭企业的资金,除麒麟股份有限公司、青草盂水泥厂由市级承担,农垦东宝山水泥厂由新罗区承担之外,其余企业所需资金均由市、区按各50%承担。奖励资金设立统一专户,一个窗口对外。
(3)鼓励优先。鼓励企业从城市环境保护大局出发,自觉主动,早日关闭,早关闭多奖,迟关闭少奖,超过规定时间关闭不奖。
2、资金奖励
(1)奖励标准。在2006年底前关闭的,按完整水泥生产线的实际生产规模计算,每万吨奖励50万元(水泥熟料按2/3,水泥粉磨按1/3计算),从2007年1月份起逐月递减,每万吨每月减少1万元,2009年底以后关闭的一律不奖励。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关闭,按规定的时间段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企业主动提前关闭,按提前关闭时间段的奖励标准给予奖励;企业超过规定的时间关闭,不享受资金奖励。关闭企业放射源安全送储,每个企业补贴1万元送储费。
(2)奖励办法。企业确定关闭时间,并经履行关闭程序后,可先领取30%的奖励资金,用于职工安置及前期费用,但必须在六个月之内将所有立窑及机械设备拆除到位,放射源安全送储,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兑现剩余的奖励资金和放射源送储费。
3、税费优惠
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行关闭,在原址转产其他项目(符合产业发展、城市规划、环境保护要求),或转移新址新上其他项目,在新项目投产获利后的三年内,所得税市区分成部分全部返还企业。地方收取的行政性规费和基础设施配套费,实行先征后退,三年内返还给企业。新上项目有征收环保排污费的企业,在开征排污费后的三年内,将所征收的环保排污费市区分成部分返还企业。
4、土地优惠
(1)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自行关闭,企业用地取得合法用地手续。一是在原址转产其他工业项目(符合产业发展、环境保护和城市规划),并符合工业用地规划的,原企业用地可直接转为新上项目用地。属划拨土地,且用地性质不变的,可依法补办为出让用地,土地出让净收益全部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统筹用于企业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二是转移新址新办其他项目,新址用地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土地价格优惠给企业使用。三是原企业用地不再使用的,按工业用地价格补偿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四是关闭企业的配套矿山用地,在中心城市规划区一重山内的矿山与企业一同关闭,原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对未开采的矿山用地按原征地费用返还企业,矿山剩余储量,退还企业相应的采矿权价款。
(2)企业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关闭,对少批多占和租赁的土地,由企业将土地退还给原单位。
(3)企业不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关闭,企业土地使用权由政府依法收回。属违法租用或占用土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严肃查处。
5、职工安置优惠
(1)关闭企业的职工,属国有企业的,按国有企业改革有关政策妥善安置。其他所有制企业,签有劳动合同的,其劳动关系按《劳动法》和《福建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处理。
(2)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办理失业登记,符合办理《再就业优惠证》的,由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发《再就业优惠证》,并按规定享受再就业政策。
(3)劳动再就业服务机构要为关闭企业的失业人员,提供再就业信息和免费技能培训,鼓励其他企业为关闭的水泥企业安置失业人员,对安置关闭水泥企业失业人数在20人以上的企业,给每人1000元的岗前培训资金补助。
(4)国有水泥企业关闭后的退休人员,按属地原则移交社区管理。
(二)严格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批转省发改委省经贸委关于加快水泥结构调整促进工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文[2005]358号)的有关规定,对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水泥生产企业进行严格的甄别,对不符合福利企业条件的,应立即取消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对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的,要严格年检制度。列为关闭的水泥企业,不得新申报福利企业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
(三)限制立窑水泥使用范围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八部委《印发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发改运行[2006]609号)的规定,禁止立窑水泥进入高速公路、桥梁、涵洞、高层建筑等重点工程和政府性投资的建设工程。城区商品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
(四)建立立窑水泥淘汰机制
从2006年开始逐步淘汰落后生产能力的立窑水泥企业。立窑企业新建、改扩建新型干法水泥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必须淘汰不低于新建项目生产能力30%的立窑水泥。
六、工作措施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龙岩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是市委、市政府在“十一五”期间为民办实事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坚持以人为本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必然要求,各级各部门必须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对中心城区水泥污染企业进行关闭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只有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的水泥污染企业实施关闭,才能彻底消除这一重要污染源,切实改善城市环境质量,为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洁净优美的学习、生活、工作环境。
(二)搞好宣传,达成共识
新闻媒体、信息中心要加强对关闭龙岩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的宣传报道,营造舆论声势,取得企业的理解,群众的支持,减少阻力,快步推进。
(三)加强领导,分级负责
在“龙岩中心城市环境综合整治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根据企业所属及所辖关系,市、区两级分级负责,行政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新罗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工作机构,切实加强对关闭工作的领导。
(四)部门配合,各负其责
市直各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能,对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主动关闭,转产其他行业的,给予扶持和帮助;对不按规定时间关闭的依法实行限制和行政处罚。部门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相关科室及具体工作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发改部门:负责关闭企业新上项目的核准与报备。对新上新型干法水泥项目淘汰落后立窑生产能力的监督与落实。
环保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实行24小时不间断烟尘、粉尘排放监控,严格监管,按照《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加大环境保护执法力度。负责对关闭企业的土地环境污染评估和放射源收储的监管工作,对关闭企业依法收回排污许可证。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加大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法》。严格水泥生产许可证发放与管理,在2008年新一轮换证时,列入关闭的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不再重新核发;对关闭的企业依法撤回生产许可证。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违法用地的查处和矿山开采的执法检查。关闭企业土地的用途调整和新上项目的规划选址。
工商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依法收回营业执照。
电业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依法停止生产供电。
财政部门:负责关闭资金的筹措和关闭企业新上项目税费优惠政策的审核与落实。
税务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严格审查,对不符合条件的企业予以取消,严格查处企业偷漏税行为。
规划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土地开发利用的规划设计和调整及新上项目用地的规划设计。
建设部门:负责对政府性投资项目和重大工程及混凝土搅拌站禁止使用立窑水泥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
民政部门:负责甄别关闭水泥福利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新上项目的审核与报批工作。
劳动部门:负责关闭企业职工安置的有关工作。
公安部门:负责对关闭企业火工材料的限量或停止供应,做好群体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处置。
信访部门:负责关闭企业的来信来访接待及处理。
交警部门:负责关闭企业内部无证运输车辆及超载的查处。
经贸部门:负责市整治中心城市水泥企业办公室的工作,对关闭工作进行协调和考核。严格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的年检和报批。
监察部门:加强对整个关闭工作的效能监察,监督检查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效率和落实情况。
政府法制部门:负责关闭企业过程的有关法律事务,依法受理企业的行政复议申请,协助有关部门依法做好诉讼等法律事务。
(五)落实责任,监督考核
对关闭中心城市规划区内水泥污染企业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市直部门挂钩关闭企业工作制度,市政府与区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按照分级负责和部门职责签订责任状,实行绩效考核和责任追究。对工作不力,执法不到位,推诿或延误整治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追究其单位和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工作积极,责任心强,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工作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