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指定公物(罚没物品)的管理,充分利用拍卖行业优势,实现罚没物品最高价值,避免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指定公物(罚没物品)拍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在明确原有三家公物(罚没物品)指定拍卖企业(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南京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南京盘龙拍卖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再增设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南京天明拍卖行有限公司为政府指定公物(罚没物品)拍卖企业。
二、上述拍卖企业要严格遵守《拍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拍卖行为,确保公物拍卖健康有序。
三、我市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按照《拍卖法》第 九 条规定,在处理依法没收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时,依法委托政府指定的公物(罚没物品)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不得擅自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
发布文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了加强对我市指定公物(罚没物品)的管理,充分利用拍卖行业优势,实现罚没物品最高价值,避免处理罚没物品过程中的不正之风和腐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我市指定公物(罚没物品)拍卖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政府在明确原有三家公物(罚没物品)指定拍卖企业(南京拍卖行有限公司、南京嘉信拍卖有限公司、南京盘龙拍卖有限公司)的基础上,再增设南京十竹斋拍卖有限公司、南京天明拍卖行有限公司为政府指定公物(罚没物品)拍卖企业。
二、上述拍卖企业要严格遵守《拍卖法》等国家法律、法规,按照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规范拍卖行为,确保公物拍卖健康有序。
三、我市各行政机关、人民法院要按照《拍卖法》第 九 条规定,在处理依法没收物品、充抵税款、罚款物品以及无法返还的追回物品时,依法委托政府指定的公物(罚没物品)拍卖企业进行拍卖,不得擅自处理。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七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