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回答
视情况而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我国《婚姻法》在离婚损害赔偿适用的情形、离婚损害赔偿金数额的确定、举证责任等方面仍存在一些不尽完美和有待改进的地方,建议予以修改。比如将原来列举规定的四种情形加上“长期通奸、一方卖淫嫖娼、使他方欺诈性抚养子女、侵害配偶生育权、长期吸毒赌博”这几种情形作为第一款。再加上第二款“其他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形式”,这样规定一个概括性的兜底条款,避免列举式存在遗漏的缺点和概括式太宽泛难以操作的弊端,便于随着社会发展灵活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还能够保持立法的稳定性和前瞻性。同时,也赋予了法官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