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若干意见

2020年07月24日12:52:11
发布部门: 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抚政发[2008]2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健康快速发展我市房地产业,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推进我市经济的进一步增长,根据国家、省关于促进房地产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总体部署,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给予积极的税收财政支持
2009年6月30日前,个人住房转让环节(卖旧买新或买新卖旧)所涉及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土地增值税和印花税暂缓征收。
2009年6月30日前,个人购买商品房、卖二手房(必须是卖旧房买新房),同级财政部门可按购房人缴纳的契税数额,在购房人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并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全额补贴:(1)由商品房所在地城区地税、财政部门每月将个人购买商品房缴纳契税及财政补贴明细表上报市财政部门进行审核;(2)市财政部门审核后,将已缴入市本级国库契税的40%部分拨补相关城区;(3)由相关城区财政部门在购房人缴纳契税5日后办理个人购买商品房财政补贴手续。
2009年6月30日前,对依法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按其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数额,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给予补助。
对自开票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核算、按季预交、年度汇算。
房地产开发企业缴纳土地契税时,对配套费中的人防费、墙改基金和散装水泥基金3项费用合计49元/平方米部分,不再征收契税。同时,土地契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规定执行。
对购买期地的,应由受让方从合同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合同未约定交付土地时间的,由受让方从合同签订的次月起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延长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缴税时间。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税务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但可在纳税义务发生日期90日后的次月15日内缴纳税款。
二、暂停或降低相关收费
1. 暂停收取的相关收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年检费。
2. 减半收取的相关收费:2009年6月30日前,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占道费、新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企业注册登记费、存量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存量非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宅房屋转让手续费、新建非住宅商品房转让手续费、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非住宅房屋登记手续费、房屋交易公证费共计11项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加强对涉及房地产开发的各项收费管理,严禁各种形式的搭车收费。
三、积极稳妥地推行住房保障货币化
对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房的,发放货币补贴。2009年开始,市区财政筹措补贴资金,每年对300户左右符合经济适用住房条件的家庭购买90平方米以下、价值20万元以下普通商品房的,采取逐年轮候制,经审批,每户补贴3万元(其中:市政府补助2万元,商品房所在区政府配套补助1万元)。
四、进一步放宽公积金贷款限制
1. 提高个人购房公积金贷款额度。对企业实行年薪制、机关事业单位具备还款能力、诚信度高、无重大疾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40万元以上、60万元(含60万元)以下的借款人,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贷会审批通过后,予以贷款。
2. 允许父母子女住房公积金集中使用。2009年6月30日前,具备公积金贷款资格的家庭,父母或子女一方购买商品房的,允许提取对方公积金存款。
3. 降低购房首付门槛。对购买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零首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执行10%首付。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购买小区建筑容积率1.0以上、单套建筑面积100平方米以上144平方米(含144平方米)以下商品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借款人,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止,执行10%首付;从2009年1月1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执行15%首付。
4. 降低贷款担保费用标准。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费用从政策发布之日起至2009年6月30日止,置业担保公司按贷款额4‰的比例一次性收取担保费用。
五、加大对房地产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1. 加强政、银、企沟通与协调。市政府每季召集一次银行业、开发企业和有关单位参加的金融沟通会,协调处理房地产业资金筹措等问题,各商业银行应给予大力支持。
2. 增加建设项目和住房消费贷款规模。各商业银行要逐步加大开发企业项目贷款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总量,未来5年要力争年增长30%以上。适当增加开发项目的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合理确定在建工程抵押价值和贷款比例。特别是要支持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贷款,确保企业资金流动和项目开工运行。各类有能力的担保机构和担保单位,应积极为我市中小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融资担保。
3. 积极推进房地产抵押权登记工作。房地产项目单位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未销售的房屋即可办理在建工程抵押权登记手续;在建工程竣工并经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后,将在建工程抵押权转为房屋抵押权登记。
4. 鼓励改善性购房。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我市上一年标准的,或为改善其住房条件而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或家庭中有年满18周岁以上子女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可比照首套住房贷款政策执行。
六、改进土地出让方式
1. 采取净地(期地)方式出让土地。只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土地储备机构与用地单位签订拆迁承包协议(或补偿协议),在用地单位处理好土地和地上物的产权、补偿安置等经济、法律关系的前提下,可提前实施土地出让。对危旧房改造、企业搬迁等特殊房地产项目,可允许“毛挂净交”,加快改造速度。
2. 灵活实施土地出让。对可用于开发的经营性用地,采取灵活的供地方式,即可以通过招标、拍卖、挂牌3种方式进行出让。
3. 允许大宗土地分割出让。2009年底前,对大宗上市地块在整体规划的基础上,可实行分块出让、分期付款、分割发证。对正在拆迁的项目,根据拆迁进度可采取分期付款、分割发证。
4. 适当降低滞纳金收取比例。对土地已经成交且需年底之前交清地价款的,如在此前产生了滞纳金,且不是由于开发企业自身原因造成的,只要在2008年年底前交清全部地价款,滞纳金可适当下调。
5. 适当降低出让项目首付款比例。对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成交款首付比例由现行的50%调整为35%。土地成交额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于成交日一次性付清。如有特殊情况,付款方式需报市土地价格评审委员会批准。
6. 科学合理定价。结合我市房地产实际供需情况,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出让底价,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供需两旺。
7. 做好事权下放。土地征地拆迁成本审核权下放给各区(含开发区),由各区按有关规定核算拆迁成本。
七、允许房地产项目在一定范围内调整规划
开发企业项目设计时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在控详规划确定的容积率上限20%以内调整规划,但需补交新增加建筑面积的土地出让金和行政规费。
八、改进房屋拆迁工作
本着“市管审批、指导、协调,各区具体实施”的原则,在政府主导下实施房屋拆迁工作。
由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拆迁人,办理土地、拆迁等各种手续;各区受市土地储备中心的委托,具体负责拆迁方案制定、宣传动员、房屋拆除、安置补偿等拆迁安置事宜;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所需安置用房,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或委托有资质的企业统一建设;拆迁安置补偿资金通过市土地储备中心以土地使用权抵押贷款为主,市区财政垫付和土地储备中心筹措为辅的方式解决。
九、加快行政审批速度
1. 实行房地产项目集中和限时审批制度。房地产项目由市规委会每月两次例会审定,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审批。对欠缺审批要件的,确定责任单位,一次性告知开发商,并定期调度。
2. 建立审批缺席默认和延时默认制度。凡应参加审批会议未参加的,超过会议确定的调度期限未回复意见的,均视为默认同意审批。对确需补办的专业技术事宜,事后由默认单位主动向开发商沟通补办,否则由此引发的问题,由默认单位承担责任。
房地产开发项目从申报之日起,要件齐全的应在一个月内完成审批。
3. 实行房地产开发项目审批协调代理制度。对房地产项目,由市公共行政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全程协调代理,确保房地产项目审批环节快速进行。
十、改进行政收费方式
1. 建立房地产开发行政收费一次性核收制。土地出让后,由市收费管理部门根据控详规划,统一核定开发企业应交纳的行政性收费总额,开发企业向市收费管理部门一次性交齐,其他部门一律不再参与收费工作。市收费管理部门根据控详规划进行最后核定,多退少补。
2. 适时交纳人防结建费。对总体规划分期开发建设的房地产项目,人防工程在后期建设的,先期开发时可不交纳人防结建费,只交付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待人防工程建成后,保证金予以返还。
3. 允许新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分段缴纳相关建设规费。2009年6月30日前,允许开发企业先缴纳50%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结建费(不含分期开发项目)等各项行政性收费,即可发放施工许可证及各项前置手续,剩余费用可延期至办理销售许可证前缴纳:
(1)建设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须携带项目控详规划到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测算计费。并在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建设项目应缴费计算单”10日内,按应缴各项规费和政府性基金总额的50%缴纳费款。
(2)市非税收入管理局收费结算中心在建设单位按规定缴纳费款后,出具“一期缴费证明函”。
(3)市建委依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一期缴费证明函”发放施工许可证;市规划局依据市建委发放的施工许可证及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一期缴费证明函”办理施工放线手续。
(4)建设单位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项目应缴费款后,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二期缴费证明函”,市房产局依据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出具的“二期缴费证明函”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不销售的商业性建设项目缴纳一期费款后,二期费款以建设单位的房屋产权做抵押,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与建设单位签订抵押缴费协议,抵押价格按市场价格的50%确定,抵押房屋的位置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确定,抵押期限为抵押协议生效之日起六个月。逾期不能足额缴费的,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并由市非税收入管理局对所抵押的房屋进行拍卖变现,拍卖所得全额上缴市财政。拍卖所得不足以抵顶应缴费款和罚款,以及处置抵押房屋所发生费用的,由建设单位承担补齐。市房产管理局负责办理在建房屋抵押手续。
十一、允许项目施工现场前期介入
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在办理项目审批手续过程中,施工队伍可提前进入施工现场,进行上水、排水、用电的衔接和场地处理等前期工作。但建筑工程施工,必须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后方可开工。
十二、放开专业配套工程市场
1. 招投标确定配套工程施工单位。房地产开发项目的供水、供暖、燃气、排水等专业配套工程的施工,必须通过招投标确定施工单位。专业配套工程所需材料、设备,由专业配套单位提供3个以上厂家,建设单位择优采购。
2. 加强配套工程验收与管理的衔接。专业配套工程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质量监督部门、专业配套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质量验收,验收合格后专业配套单位必须及时接管,并给予供水、供暖、供燃气。
3. 专业配套工程施工费用由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核算后收取。
十三、科学实施商品房预售许可
2009年6月30日前,房地产开发项目高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30%以上,多层建筑完成投资额25%以上、形象进度达到设计层数50%以上,即可发放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并允许办理公积金期房个人贷款业务。
十四、简化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的审批手续
凡域外三级以上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入我市开发的,经证实具有良好业绩和足够资金的,一律实行备案制,不需重新办理企业资质,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手续。
鼓励境外域外的单位、个人在我市购买上市土地,从事房地产开发。凡在我市取得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具备企业资质条件的,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企业资质审批。
十五、加快旧城区和城镇危旧房屋改造步伐
继续实施城市危旧房屋改造,加快县城危旧房屋和村镇改造,全面启动县域房地产市场,提高房地产业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比重。
十六、扶持商业地产和工业地产发展
对投资回报率小或投资回收周期较长的商业地产、工业地产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商业、工业部分适当减免一定比例的市本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十七、鼓励农民进城购房
农业户口居民和农民工在市区内购买90平方米以上的商品住房并取得所有权的,可以将本人、配偶、未婚子女的户口迁移到市区,变为城市户口。
十八、运用多种形式推进房屋交易
每年举办本市房交会,实行对购房者减半收取住房交易手续费、贷款抵押登记手续费和公证自愿原则等优惠政策;开办“二手房超市”,活跃存量房市场;运用广告、媒体和专门机构等推介销售楼盘,提供购房资讯,指导市民消费。适时组织开发商参加辽宁中部城市联办商品房交易大会。
十九、建立房地产信息服务系统
以房产交易服务大厅为中心,各媒体互相配合,房产、物价、土地、信息中心等部门定期发布商品房预(销)售(含许可证编号)、房屋价格、二手房交易、房屋登记、土地交易、市场走势、政策咨询等房地产信息,为市民和开发商提供信息服务。
二十、建立科学发展的宏观协调机制
1. 建立房地产综合开发计划制度。由房产、发改、国土、规划、财政等有关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编制涵盖新区开发、旧区改造、商品房、限价房、保障性住房、重点项目和投资总额、土地面积、规划控制、配套措施等在内的我市房地产综合开发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审定后发布实施。
2. 搞好房地产项目规划和概念策划。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房地产综合开发计划,对腾空土地制定科学合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市政府审定后,作为出让条件严格实施。同时,要以“沈抚同城”、“浑河走廊”(市区浑河段两岸开发)、“站前商业群”等为核心,做好概念策划,包装推出一批大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3. 拓展房地产发展空间。本着“统一规划、资源整合、合理布局、连片开发”的原则,结合“沈抚同城”等为核心品牌,通过工业园区扩建、风情小镇建设、商业用地重组、学校搬迁、企业外迁等多种方式,进行房地产资源整合、土地置换升值,着力解决开发空间,为房地产业发展提供广阔的发展平台。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关于促进房地产业健康快速发展的实施意见》(抚政发〔2008〕24号)同时废止。市本级及市直部门出台的有关房地产业政策与本文不一致的以本文为准。二○○八年十一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