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苏州市建设局
发布文号: 苏建总[2008]110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略)
二○○八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 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
发布文号: 苏建总[2008]110号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加强民用建筑节能监督管理,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经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现下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略)
二○○八年十月十日
苏州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贯彻建设部《民用建筑节能信息公示办法》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发挥社会公众监督作用,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和进行节能改造的民用建筑,建设单位都应当公示建筑节能信息。
第三条 建设单位以建筑节能信息公示表(以下简称“信息表”)的形式公示每个建筑的建筑节能信息,其内容不应少于信息表样表(样表见附件)。
第四条 建设单位应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后30日内,将信息表设在所建民用建筑施工现场主要入口,和施工现场的“九牌一图”并列,直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还应自销售之日起,在销售现场公示信息表,直至销售结束。
第五条 公示的建筑节能信息应与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一致。建设单位对公示内容的真实性承担责任,并应在信息表承诺栏中盖公章,由负责人签字确认。日期应为负责人签字日期。
第六条 施工过程中发生建筑节能性能和节能措施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在实施变更前办理设计变更和图审手续,并公示新的信息表。
第七条 苏州市建设局负责全市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督管理。各(县)市、吴中区、相城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高新区建设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建筑节能信息公示的监管工作。
第八条 发现建设单位未按本实施细则公示建筑节能信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整改,并根据《节约能源法》、《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苏州市民用建筑节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11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