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湖南省建设厅
发布文号: 湘建科〔2009〕3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效应,我厅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第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品:
(一)外墙保温隔热、屋面节能和地面、楼板及楼梯间隔墙节能、门窗节能、建筑遮阳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供热制冷系统、热水供应、能耗监测、智能控制和建筑设备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与产品利用;
(四)自然通风、采光和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 建设项目已立项。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除专项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住宅类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五)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目录,并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
(六)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当年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发文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开工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报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预留检测点。纳入能耗监管体系的示范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相应仪器、设备;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示范工程实
施计划的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四)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影像资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颁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告:
(一)实施后达不到申报方案要求;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
(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湘建科〔2009〕329号
各市州建设局(建委、规划建设局),衡阳市、邵阳市建工局:
为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的示范带动效应,我厅依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了《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建设厅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管理,充分发挥示范工程效应,进一步推动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和《建设部建筑节能试点示范工程(小区)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是指符合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且设计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标准,或者设计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对我省建筑节能工作开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的民用建筑工程及其节能改造项目。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建筑及其节能改造项目,符合本办法规定,可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
第四条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查、批准实施、监督检查、示范工程竣工验收、称号授予以及能耗监管等组织管理工作。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在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中,通过规划、设计、施工、材料应用、运行管理、工程实践和经验总结等,推广技术先进、本地适用的成套节能技术与产品,实现节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促进建筑节能技术进步,推动建筑节能产业发展。
第六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重点应用下列成套技术与产品:
(一)外墙保温隔热、屋面节能和地面、楼板及楼梯间隔墙节能、门窗节能、建筑遮阳等建筑外围护结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二)建筑供热制冷系统、热水供应、能耗监测、智能控制和建筑设备节能等技术与产品;
(三)太阳能(光热、光电)、地热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建筑上的应用技术与产品利用;
(四)自然通风、采光和建筑照明的节能技术与产品;
(五)其它技术成熟、效果显著的节能技术和节能管理技术。
第七条 申报国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从省级建筑节能示范工程中择优推荐。
第八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可由建设单位(开发单位)单独或建设单位(开发单位)与设计、施工、监理、科研等单位联合申报。
第九条 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申报条件:
(一) 建设项目已立项。
(二)申报主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可靠的资金来源;开发企业具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
(三)除专项推广的建筑节能材料、产品、设备、技术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外,示范项目的建筑面积住宅类应在3万平方米以上,公共建筑应在1万平方米以上。
(四)设计方案应优于现行国家和省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并且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行政法规;或设计方案满足现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但采用的节能技术具有省内领先、国内先进水平。
(五)选用的节能技术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或省推广使用目录,并符合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没有国家(地方或行业)标准的技术与产品,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审定。
(六)应优先选用本地较成熟的建筑节能技术、产品,对本地建筑节能产业发展起到一定带动作用。
第十条 申报单位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申报书;
(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含节能篇);
(三)规划、建筑设计方案和节能专项设计方案;
(四)工程立项批件,开发企业资质等证照复印件;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一条 申报程序:
(一)申请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单位,按申报要求向项目所在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以上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项目,申报单位可直接向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初审并签署意见,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三)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通过审查的项目列入当年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发文公布。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每年组织一次示范工程立项审查。
第十二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开工后,申报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方案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批准后方可实施。
申报单位每年9月30日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汇报项目实施情况,并由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第十三条 列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的工程,在实施过程中应预留检测点。纳入能耗监管体系的示范工程应按照相关要求,安装相应仪器、设备;实施节能分项工程关键技术过程中,申报单位应向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交阶段实施报告。
第十四条 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列入示范工程实
施计划的工程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阶段性监督检查工作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委托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
第十五条 申报建筑节能示范工程的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申报单位提出示范工程验收申请,项目所在地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验收。
第十六条 申请节能示范工程验收时,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工程竣工验收文件;
(二)示范工程实施综合报告(包括节能设计、节能新技术应用、施工建设、节能效果、经济效益分析等内容);
(三)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关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四)示范工程实施过程中相关技术影像资料;
(五)其他应当提交的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通过验收的项目,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统一颁发"湖南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证书和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撤销其建筑节能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并予以公告:
(一)实施后达不到申报方案要求;
(二)列入示范工程实施计划后,一年内未组织实施;
(三)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等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9年10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