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12月09日21:45:57
发布部门: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巢政办[2007]4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开发区管委会:
《关于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〇〇七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全市矿产资源整合实施方案

2005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省政府的统一部署,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了矿业秩序集中整治,无序开采的势头得到了有效遏制,治乱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矿山开采存在的问题依然突出,主要表现在:矿山点多面广,布局不合理,经营管理粗放,资源浪费较重;矿石开采、加工、运输环节对环境破坏仍未彻底改观,影响了交通和城区周边环境;现行的矿产资源规划与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不相适应,矿山生态环境恢复与治理缺乏有力的制约手段。为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有效整合矿产资源,优化矿业开采布局,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在巩固和发展前一阶段“治乱”工作成果的基础上,集中力量“治散”。完善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加快矿产资源整合,力争三年左右时间,使全市普通建筑石料、砖瓦粘土矿山数减少三分之一,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使矿山企业“多、小、散”的局面得到明显改变,矿山开发布局趋于合理,矿山企业结构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明显提高,矿山安全生产条件和矿区及主干道两侧、旅游风景区周边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二、主要措施
(一)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对前期“治乱”工作进行“回头看”,进一步巩固整治成果,彻底改善矿山开采、加工、运输环境。按照“关、停、并、转”的要求,对巢庐路、巢无路、合裕路、合巢芜高速公路等主干道两侧可视范围内和风景名胜区周边的矿山一律予以关闭;对可视范围内的破碎机一律拆除或搬迁,新设加工区域破碎机械一律安装除尘设施,否则,环保部门依法查处,国土、公安、工商、安监等部门暂扣直至吊销相关证照,供电部门不予供电;加强源头管理,深入开展“治超”活动,严禁运输矿石的“黑头车”、“超载车”上主干道,所有上主干道和穿过城区的矿石运输车辆,必须加盖雨布,杜绝抛洒滴漏现象。
(二)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的统一部署,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组织编制第二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规划修编主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进一步强调资源的合理开发与深度加工,限制砖瓦用粘土和普通建设用砂石的开采总量;二是具体划定并扩大现有的禁采区范围;三是加大废弃矿山生态恢复治理。四是明确现有矿山数逐年减少的目标,全市矿山总数不超过450座,并将整合、关闭任务,分解到各县区。
(三)优化矿业权布局。一是对一矿多宕口、大矿小开、矿山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和个体矿山集中区以及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进行整合,重点整合露天开采的普通建筑石料和砖瓦粘土矿山。二是按照“禁采区关闭、限采区收缩、开采区集聚”的原则,采取市场化运作方式,关小并大,实行“统一开采、集中加工、分散经营”的模式。对拒绝整合和未达到《安徽省24个矿种小型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规定的10万吨以下矿山一律予以关闭。三是对条件成熟的矿区,由政府统一收购,重新划定范围进行出让,用出让所得的矿业权价款对小矿合理补偿后全部退出。
(四)严格矿业权管理和审批。一是严格新设矿业权市场准入,加强矿产资源开采资质管理,整顿期间,不得新设采矿权。确需设立的,必须报市政府批准,并实行公开有偿出让,坚决制止以招商引资为由,干扰矿业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工作。二是严格现有矿业权管理。矿山企业办理采矿权延续、变更,必须符合矿产资源总体规划,补充、完善相关手续,并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2005)27号文件规定的出让基准价执行。三是对不属于撤出和关闭的现有普通建筑用砂、石、粘土矿采矿权到期后,原核定矿区范围内资源量采完的,不再办理延续、变更手续;对要求扩大矿区范围的,严格按照省国土资源厅皖国土资函(2007)1048号《关于小型以下矿山申请扩大矿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执行。
三、实施步骤
大体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调查摸底。各县区对所有矿山作进一步梳理,认真摸底排查,填报《各县区在册矿山调查明细表》(附表一),对每一在册矿山提出保留、整合或关闭的初步意见,汇总填报《各县区年度矿山关闭、整合计划表》(附表二)和《各县区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附表三),于11月底前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后,按审定意见由各县区组织实施。
(二)制订方案。各县区政府依据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审定的矿产资源整合规划时间表,组织编制矿区整合实施方案,报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批准后实施。整合方案应包括整合矿区矿产资源概况、已有矿业权设置情况、整合后拟设置矿业权方案、整合工作进度及保障措施等内容。
(三)开展整合。按照批准的矿区整合方案,确定整合主体,分年度组织实施。明确拟设置采矿权的矿区范围,重新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安全、环境评价等资料,换发采矿许可证等相关证照,并严格要求按整合的矿山生产技术方案组织生产。
(四)组织验收。各县区政府于2009年10月底组织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整合工作进行自查,并向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提交自查报告。市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领导组对全市整合工作进行检查验收,并向市政府和省整规办报告。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矿产资源开发秩序整治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矛盾突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资源整合和矿山生态恢复工作负总责,并逐级签订责任书。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突出重点,狠抓落实,确保整合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负其责,齐抓共管。要加强工作调度和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认真落实责任。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编制资源整合实施方案,负责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采矿许可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拟设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核准和注册登记手续;环保部门负责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企业依法提请县级以上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安全监管部门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工作,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对整合后矿山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审核,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公安部门负责无牌照运输车辆(黑头车)的查扣与取缔和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及时依法处置关闭矿山的爆炸物品,依法核定整合后矿山的爆炸物品用量,同时,对在资源整合期间出现的暴力抗法、聚众闹事等行为,依法予以处置。监察部门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整合工作中存在的滥用职权、失职渎职、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等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三)健全制度,加强督导。为确保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取得成效,建立部门和单位责任制和考核、监督机制。同时,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后矿山企业的监管,巩固整合成果。对按规定应停不停、停而不整,或整合达不到要求的,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矿业权依法收归国有,剩余资源由政府纳入整合范围。对工作不力、未按期完成整合和矿山关闭工作任务的县区,要追究政府及有关部门领导的责任,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批评,同时暂停采矿许可等许可事项的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