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贯彻落实《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

2020年07月23日14:19:16
发布部门: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延州政办函[2007]58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有关委局室:
为做好《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以下简称《补偿办法》)及《〈吉林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保障我州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人身财产受到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时依法获得补偿,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近10年来,我州不断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工作,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不断增加,但在部分地区野生动物也给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不同程度的损害。2006年10月8日和2007年1月24日,省人民政府相继下发了《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对进一步加强野生动物的保护、合理补偿野生动物给人民群众生命财产造成的损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各县(市)要高度重视《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贯彻落实工作,切实加强对补偿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补偿管理工作,保证补偿资金发放到受损人手中,将人民群众的损失降到最低。
二、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根据《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的要求,州里成立了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设在州林管局),具体负责发生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经营区域内陆生野生动物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补偿案件。各县(市)也要成立相应的补偿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充分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作用,加大对野生动物保护的宣传教育力度,增强广大人民群众的保护意识,保证《补偿办法》和《实施细则》落到实处。
三、明确补偿范围及对象
凡属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管理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与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签订经营、劳务合同的人员,在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辖区林地及确权的在册农地范围内发生的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由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其他人身财产损害案件由县(市)补偿管理机构负责补偿。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应由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负责补偿的,受害人应自知道受损害之日起5日内向所在地林业部门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机构递交补偿申请书,所在地林业局接到报案后,应立即向州补偿管理办公室报告。
补偿程序和补偿标准参照《补偿办法》及《实施细则》执行。
四、及时通报相关信息
各级补偿管理机构接到补偿案件申请后,要及时将案件发生时间、地点、损害程度报省、州补偿管理办公室(联系人及电话:金炳竹 0433-2909882 2909901),使省、州补偿管理办公室随时掌握补偿案件发生的相关信息。

二○○七年九月十三日

附件: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造成人身财产损害补偿管理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及主要工作职责

一、办公室组成人员
主 任:郑承友州林管局副局长
金奉基州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王庆春州农委副主任
金炳竹州林管局保护处处长
于天洲州财政局农业处处长
柳春喜州牧业管理局产业发展处处长
李 辉州劳动能力鉴定中心副主任
翟永斌州价格监督检查局认证中心副处长
徐宇波州司法局司法鉴定工作管理处处长
二、办公室主要工作职责
(一)受理各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野生动物管理机构上报的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损害人身财产补偿案件。
(二)组织专家调查评估组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核实、确认。
(三)协调有关部门和鉴定机构对人身财产受损情况进行确认和鉴定,对受损害人身财产的补偿金额进行核实和认定。
(四)指导、监督各国有林业局、森林经营局野生动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补偿管理工作。
(五)应承担的其他工作职责。
三、办公室各成员单位主要职责
州林管局:主要负责受理各国有林业局和森林经营局野生动物管理机构上报的补偿案件,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个案进行调查、核实、确认,协调有关部门对有关补偿内容进行确认,提出补偿资金拨付建议,承担州补偿管理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州财政局:主要负责州本级年度补偿资金预算的编制、个案补偿资金的审核及补偿资金的拨付等工作。
州农委:主要负责受损农作物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包括受损害程度、损害面积、损害数量等。
州牧业管理局:主要负责受损家畜、家禽等情况的评估和认定工作,包括受损害数量、受损害程度等。
州司法局:主要负责对损害人身情况的鉴定和认定工作,包括对人身损害进行伤残等级认定。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主要负责对人身损害伤残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鉴定工作。
州发改委:主要负责对受损财产的价格评估、认定和补偿基价、应计补偿数量的认定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