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天然气转换工作的通告

2020年07月31日11:30:39
发布部门: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南府字[2007]4号

根据南宁市城市总体规划及燃气专项规划的要求,为优化我市能源利用结构,改善大气环境质量,让市民早日用上清洁高效、安全环保的天然气,我市将于2007年3 月起分片区逐步实施管道燃气气源由天然气替代液化石油气的工作。为保证我市天然气转换工作顺利进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南宁管道燃气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管道燃气公司”)负责实施其所属用户的天然气转换工作,转换完毕后不再供应管道液化石油气。
二、在实施天然气转换时,管道燃气公司将对燃气管道中的原液化石油气进行放散、放燃。在放散和放燃过程中,附近的居民和单位要关闭门窗、严禁明火,不要围观,不得阻扰放散、放燃工作,遇到问题应及时向管道燃气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反映,在工作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及时处置。
三、天然气与液化石油气的燃烧特性不同,原供气系统中供气设施(即调压器、部分流量表等)、燃具(即灶具和热水器等)必须进行相应的改造或更换后,才能使用天然气。
四、居民用户的供气设施由管道燃气公司免费更换。转换之前已开通使用管道液化石油气居民用户的燃具改造,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有关燃具生产厂家并具备熟练技能的人员进行,改造费用由管道燃气公司和居民用户共同承担。
五、商业、工业等非居民用户供气设施改造或更换由管道燃气公司组织实施,燃具改造由用户与燃具生产厂家协商确定,或委托管道燃气公司组织实施,改造或更换费用有合同约定的依合同约定,合同未约定的,燃气计量器之前设施改造的费用由燃气公司承担,之后的更换费用由非居民用户承担。
六、下列燃具,管道燃气公司不予改造:
(一)不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要求的,包括直排式热水器、无熄火保护装置的嵌入式燃气灶等;
(二)使用年限已达8年的和达到报废标准、燃烧工况严重恶化、外观严重变形或零配件严重锈蚀无法实施改造的燃具;
(三)燃具生产厂商已停产、且其零配件不具备通用性的。
七、管道燃气公司应提前7天将具体转换时间、注意事项通知管道燃气用户和相关的街道、社区、物业管理单位,需进行天然气改造的用户在转换当日在家中留人配合。
八、管道燃气公司不得为不符合安全使用规定的用户通气、点火。
九、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天然气转换工作的监督管理,市各有关部门、街道、社区、物业管理等单位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工作;各新闻单位要做好天然气转换的宣传报道工作。
十、用户发现用气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应立即关闭用户入户阀门,并向管道燃气公司报修。
十一、管道燃气公司24小时服务电话:3311111。
十二、本通告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七年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