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威海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13日01:55:34
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6]81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单位:
市国土资源局拟订的《威海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威海市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开展好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6)105号)和《关于搞好矿产资源整合实施集约化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发(2006)5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合理调整矿山开发布局,优化资源配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限期关闭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山,将开采企业统一规划到集中开采区,修复治理已破损的山体,实现资源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二、主要任务和整顿规范标准
(一)主要任务。以省、市、县级市矿产资源规划划定的禁采区、限采区,省划定的地质地貌景观保护区,“三区三线”(重要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城市规划区和铁路线、重要公路沿线、海岸线,下同)的可视范围,名山山脉以及寺庙周边区域为重点,严肃查处无证勘查开采、越界勘查开采、持勘查许可证非法开采山石资源等违法行为;整顿和关闭破坏地质环境、影响视觉环境的露天建筑石材矿山;针对山石资源开采现状,制定科学的整治规范方案;建立健全监督管理制度,加大资源整合力度,提高山石资源开采的规模化、集约化和规范化、科学化水平。
(二)整顿规范标准。
1.“三区三线”可视范围内及其他禁采区内露天建筑石材矿山全部取缔关闭,做到不留人员、采矿设备和建筑物,修复地貌。
2.禁采区内无新设探矿权、采矿权。
3.制定综合整治规划和实施方案,建立了治理资金筹措机制。
4.结合实际制定了符合省标准的山石资源开采规模标准和开采总量控制指标。
5.划定山石资源集中开采区,开采布局合理,基本实现集约化、规模化开采。
6.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开采方法、工艺和技术。2007年6月底前,饰面石材矿山利用轮锯开采等先进开采方法和技术应用率达70%以上,荒料率达50%以上;建筑石料推广应用中深孔爆破开采技术和机械化装载设备达50%以上。
7.山石资源矿山比2005年压减20%以上。
8.2007年3月底前,城市周边和高速公路、铁路、海岸线两侧可视范围内的被毁山体全部得到有效治理。
9.完善山石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办法,山石资源开发更加规范、科学。

三、工作方法
(一)大力推进山石资源整合。按照“禁采区关停、限采区收缩、可采区内聚集”的原则,对照省、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矿产资源整合方案,对现有的石材矿山进行清理。凡不符合规划、整合方案要求的一律予以取缔关闭。合理调整开发布局,优化集中开采区设置,严格控制山石开采企业的数量和规模,对布局不合理的山石矿(点)进行资源整合。整合的重点是:大矿周边的小矿和安全隐患较多的地区;矿权布局不合理,大矿小开、一矿多开的矿区,可集中开采而分散开采的矿区;布点过密、生产规模过小的矿山和个体矿山集聚区;生产规模与储量规模不适应的矿区;矿区范围平面或立体交叉重叠的地区和地质环境脆弱区。整合后的矿山要符合法定条件,达到规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对不符合资源整合条件、生产规模达不到标准的矿区,要限期达到最低开采规模;对达不到整合要求或应整合而不参与整合的,坚决予以关闭。
(二)严格矿权准入门槛。要按照省矿产资源整合方案中新设立矿权的有关要求设立矿权,严格新建山石矿山准入条件和最低开采规模标准,新设立矿山原则上要进入集中开采区。进入集中开采区的矿山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万方/年。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对达不到国家技术规范、开采回采率低、生产规模达不到2万方/年最小开采规模、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不提交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批复文件的,一律不予批准。新设立矿山的建设规模要与矿产资源储量规模相适应,不得大矿小开、化整为零。
(三)修复治理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保证金制度,所有矿山企业都要按规定的标准交纳治理保证金,杜绝只开采不治理现象。对因历史原因遗留的被毁山体、残留矿坑,要制订治理规划,落实治理资金,有目标、有步骤地分期实施。所有申请新办的矿山,都要制订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方案,否则不予颁发采矿许可证;已建矿山未制订地质环境治理方案的,要于2007年2月底前制订完毕;对已制订方案但没有实施治理的矿山,要限期治理,否则不予办理延续、变更和转让等采矿登记手续。今后,各石材矿山企业要把生态修复和环境治理计入开矿成本,对不计入开发成本的,不予批准。

四、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和部署阶段(2007年1月上旬)。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订具体工作方案,发动和部署整顿规范工作。各市区、开发区的方案要于2007年1月20日前报市国土资源局。
(二)全面实施阶段(2007年1月中旬至2007年6月底)。依法关闭规模小、浪费资源、影响环境、布局不合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修复治理已毁山体和废弃矿坑。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7年7月)。各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要对本地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建立维护矿山资源开发秩序的长效机制,并向市政府写出书面总结并申请市政府进行验收。市政府组织对各市区、开发区的整顿规范工作进行检查验收。

五、加强组织领导
整顿规范山石资源开发秩序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整顿规范工作的组织领导,国土资源、公安、水利、环保、林业、规划、安监、工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确保取得实效。要把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纳入各级政府的工作责任目标,签订目标责任状,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管理不到位,特别是“三区三线”可视范围内山石资源开发秩序得不到有效治理的,要追究当地政府和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责任。要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山石资源开发秩序专项整顿规范工作的重要意义,宣传先进企业典型,引导企业自愿接受规划与管理,走规模化、集约化、科学化开采的道路。集中开采区所在地的镇、村要积极做好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为进区的矿山企业排忧解难,推动整顿规范工作的顺利开展。

 

市国土资源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