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宁波市林业局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正确引导农业安全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现就做好宁波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产地准出试点,推进蔬菜、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和可追溯制度,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市地产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出试点范围及要求
(一)蔬菜:实施单位主要为生产基地种植规模连片,大棚蔬菜不少于100亩或露地蔬菜不少于200亩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试点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2009年每个县(市)、区确定2-3个左右试点单位。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列入试点单位。提倡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自检。
市级选择10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三品”基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产地准出管理试点单位。
三、准出形式
以县为单位,开具统一的农产品产地证明。开证程序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完善的田间档案记录、质量抽查等证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农业部门确定的质管员开具产地证明,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保证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者法人代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加强日常例行监测与蔬菜采收、生猪出栏前抽检工作。
各县(市)、区检测部门要加强日常例行监测制度,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监测2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取消其认证证书。
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要求在蔬菜采收前对每个品种和种植类型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采收上市;生猪出栏前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该批生猪禁止出栏,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培训检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安排经费补助。
(四)规范供证供票管理。
各地农业(农林)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及收购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质量监控,规范供证供票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质量证明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出具机构公章。
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政策联动。2010年起,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纳入产地准出管理范围,对应纳入而没有纳入产地准出管理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不得参加有关评优活动。
(三)考核验收。市局对产地准出试点工作开展日常督查,对年度工作开展考核验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要求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确定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并报市农业局科教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宁波市产地准出证明
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编号:
产地: 乡(镇) 村(基地)
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收获日期:
运 销 商: 电话: 经办人:
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产地:乡(镇) 村(基地)
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收获日期:
运 销 商: 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
发布文号:
各县(市)、区农业(农林)局,局属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农业标准化生产,正确引导农业安全生产,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和《宁波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办法》,积极推进农产品产地准出制度的实施,现就做好宁波市食用农产品产地准出试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作目标任务
通过开展产地准出试点,推进蔬菜、畜禽产品标准化生产,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档案记录和可追溯制度,完善监管体系,提高我市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全市地产蔬菜、生猪等主要农产品监测平均合格率达96%以上,确保农产品质量安全。
二、准出试点范围及要求
(一)蔬菜:实施单位主要为生产基地种植规模连片,大棚蔬菜不少于100亩或露地蔬菜不少于200亩的初级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按照“试点示范、探索经验、逐步推广”的原则,2009年每个县(市)、区确定2-3个左右试点单位。
(二)生猪:年出栏量5000头以上的生猪规模养殖场列入试点单位。提倡养殖场开展生猪出栏前自检。
市级选择10家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试点单位,原则上选择在“三品”基地。各县(市)、区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本地产地准出管理试点单位。
三、准出形式
以县为单位,开具统一的农产品产地证明。开证程序凭有效期内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证书,完善的田间档案记录、质量抽查等证明,经审核符合规定的,由县级农业部门确定的质管员开具产地证明,作为市场准入的依据。
四、工作内容
(一)全面实施食用农产品生产记录制度。
各县市区农业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规模种养基地的业务指导,建立完善的生产记录,保证出具产地证明的农产品质量安全和可追溯。各类农产品生产者法人代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对质量安全负全责。
(二)加强日常例行监测与蔬菜采收、生猪出栏前抽检工作。
各县(市)、区检测部门要加强日常例行监测制度,通过认证的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生产单位及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每年监测2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整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由认证机构取消其认证证书。
实行产地准出的农产品,要求在蔬菜采收前对每个品种和种植类型蔬菜进行抽样检测,不合格产品禁止采收上市;生猪出栏前进行抽样检测,结果为阳性的该批生猪禁止出栏,并依法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鼓励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有条件的乡镇建立检测室,配备检测设备,培训检测人员,开展动态监测工作。
(三)大力推进农产品包装销售。
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等认证的农产品,应经包装或者附加标识后上市销售,并标注相应标志和发证机构。包装上市的农产品,应当在包装上标注或者附加标识,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生产日期。有分级标准或者使用添加剂的,应当标明产品质量等级或者添加剂名称。不能包装的农产品,应当采取附加标签、标识牌、标识带、说明书等形式标明农产品的品名、生产地、生产者或者销售者名称等内容。畜禽及其产品、属于农业转基因生物的农产品,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标识。有条件的县(市)、区可以适当安排经费补助。
(四)规范供证供票管理。
各地农业(农林)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用农产品生产基地管理,督导农产品生产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种养殖基地及收购人等生产经营单位开展质量监控,规范供证供票管理,并做好相关服务工作。
质量证明由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疫证明由当地畜牧兽医部门出具,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出具机构公章。
产地证明、质量证明和检疫证明其他事项,按照《关于做好食用农产品入市规范化管理工作的通知》(浙食安委办(2008)78号)有关规定执行。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农产品产地准出是一项社会公益性工作,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落实工作机构,安排专项经费。有关部门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密切配合,协同作战。
(二)政策联动。2010年起,申报无公害、绿色、有机农产品认证的单位必须纳入产地准出管理范围,对应纳入而没有纳入产地准出管理的单位,不得申报市级以上农业产业专项资金,不得参加有关评优活动。
(三)考核验收。市局对产地准出试点工作开展日常督查,对年度工作开展考核验收,对考核成绩优秀的予以表彰。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要求各县(市)、区在6月底前确定产地准出试点单位并报市农业局科教处。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日
附件:宁波市产地准出证明
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副本)
发证日期: 年月日 编号:
产地: 乡(镇) 村(基地)
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 收获日期:
运 销 商: 电话: 经办人:
县(市)区农产品产地证明(正本)
发证日期: 年 月日 编号:
产地:乡(镇) 村(基地)
生 产 者: 电话:
产品名称及数量:收获日期:
运 销 商: 电话:
证明出具单位:(盖章)
经办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