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规范和完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方案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4:29:18
发布部门: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吉府办字〔2006〕195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规范和完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六年九月二十日


规范和完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方案
为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增强县级国有经济在县域经济中的控制力、影响力和带动力,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按照党的十六大报告确定的原则和市委一届十一次全体(扩大)会议精神要求,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国有资产监管工作要坚持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坚持政企分开,实行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实行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实现管资产与管人、管事相结合。

二、机构编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对口设立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在县(市、区)财政局或经贸委对外增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国资办)'的牌子,该机构不作为独立机构且不占机构个数。国资办主任由同级财政局局长或经贸委主任兼任,可设专职副主任1名(副科),并相应固定专职工作人员。

三、监管范围:县(市、区)国资办的监管范围包括:县属企业(含地方金融企业)的国有资产、国有产权及国有股权;县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县属资源性、基础性、公益性国有资产及其权益;其它国有资产及其权益。
县(市、区)国资办由当地人民政府授权,代表政府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行使有效监管职责,对国有资产进行专司化管理。其主要职责参照《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设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府办发[2005]28号)精神,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四、监管方式:县(市、区)国资办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根据当地国有资产存量规模大小,选择下列监管方式之一,理顺与监管单位的关系。
(一)组建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进行统一经营管理。国资办对所监管的经营性、盈利性的国有资产(资本)全部授权由经营公司进行资本化运作和管理。经营公司依照《公司法》设立,独立经营运作,并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可以采取国有独资企业或由所在地政府直接投资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方式组建。国资办作为国有资产监管机构,不干预经营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只行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权利,代表政府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签订目标责任合同,决定授权经营范围,实行责任经营。
(二)国资办根据政府授权直接管理和经营国有资产(资本)。代表政府对所有经营性、盈利性资产进行直接投资、控股,向国有独资企业直接委派经营者,代表政府与经营者签订责任合同,对控股或参股企业委派产权代表,按照公司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三)国资办根据政府授权将经营性、盈利性资产(资本)实行契约经营。将国有资产租赁承包或委托给公司、法人经营,保留所有权,放开经营权,并代表政府与经营方签订经营、保全、保值、履行质押和担保合同,按照合同收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

五、管理体制:县(市、区)国资办依法对本级国有资产行使出资人职能,由当地党委、政府直接领导。具体业务接受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按要求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国有资产管理与国有资本运营的有关报告、报表、工作总结等日常、综合性材料;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的重点企业的改革改组方案,报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六、职能调整:国资办机构设立后,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对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相应调整,确保国资办各项职能及时到位,防止国有资产多头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管理责任主体和出资人权利的到位。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健全县级国有资产监管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从讲政治的高度尽快落实通知精神,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国资办的组建工作,明确国资监管和资本运营模式,在国资办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等方面给予充分支持,选调一批政治素质好、专业基础知识扎实的人员充实到国有资产监管和国有资本运营的岗位上来,尽快实现县级国有经济规范、有序、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