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得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合理流动等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的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较好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家底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单位处置资产或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不履行审批程序,有的单位随意处置或先处置后申报,经营收入的使用上存在管理漏洞;有的单位闲置和浪费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资产配置缺乏前置性控制,随意性较大;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资产配置不匀、苦乐不均的现象;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缺乏制度规定,导致“单位使用”实际上成为“单位所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为滋生腐败现象带来了隐患。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仅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内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改革,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四个结合”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要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管资产和管预算有机结合起来。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要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四)坚持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四、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着力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逐步规范,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约束,形成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资产配置环节,要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结合财政财力情况按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超标、重复配置,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的紧密结合,逐步解决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占有苦乐不匀问题。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把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闲置的资产调配到需要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资产使用环节,要着重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资产清查和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和状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
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必须对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可逐步通过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转制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设定抵押、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及设定担保,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资产处置环节,要严格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报损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转让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的业务审批时,要将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经评估或已经评估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市场竞价方式,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腐败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自建或与各类经济实体、出资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的,其资产处置方案和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方案,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部门在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有关的事项审批时,要把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必备要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收入。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经营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对隐瞒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财政部门在核定部门预算时可相应抵扣经费预算。
4、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秩序,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认真研究和探索存量资产资源共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资产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果。
(四)监督检查环节,要完善机制,严肃纪律。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对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效益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能,努力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省财政厅
发布文号: 青政办[2006]134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意见
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公共财政要求相适应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促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信息化,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36号)和国家有关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正确分析形势,统一思想认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保障国家机器正常运转、国家政权建设顺利实施、社会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预算管理体制改革的需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对于强化政府管理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行政事业性资产管理得到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配置、处置和合理流动等环节的监管不断强化,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从“入口”、使用到“出口”的规范化管理稳步推进,较好地维护了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有效利用。但同时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有的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管理意识淡薄,重资金轻资产、重购置轻管理,家底不清的问题较为突出;有的单位处置资产或将行政事业性资产用于经营活动不履行审批程序,有的单位随意处置或先处置后申报,经营收入的使用上存在管理漏洞;有的单位闲置和浪费资产的现象比较严重,资产配置缺乏前置性控制,随意性较大;部门和单位之间存在资产配置不匀、苦乐不均的现象;资产的合理调配使用缺乏制度规定,导致“单位使用”实际上成为“单位所有”等等。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影响了行政事业资产的合理配置和使用,降低了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益,而且在一定程度上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甚至为滋生腐败现象带来了隐患。改革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和运行机制,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不仅是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的需要,也是适应财政管理体制内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收支两条线”管理、政府采购等改革,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推动各项事业快速发展,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腐败的有效手段。各地区、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明确认识,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明确资产管理体制,坚持“四个结合”原则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以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六大提出的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和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产权制度的要求,建立和完善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与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相衔接的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原则是:
(一)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要积极开展实物费用定额试点工作,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预算与实物资产相结合的定额标准体系。在部门预算编制中充分考虑各单位国有资产占用情况,把管资产和管预算有机结合起来。
(二)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要建立国有资产财务核算和报表汇总分析报告制度及信息系统,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实现对行政事业资产从配置、使用到处置等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
(三)坚持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要在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的同时,建立国有资产调配和处置的有效机制,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整合、共享、共用和合理流动,实现国有资产价值的最大效益。
(四)坚持财政部门监督与审计、监察部门监督相结合。要建立有效的监督和评价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完善资产监管体系,切实履行监管职责
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由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纠纷调处和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环节的规章制度;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产权变动、对外投资、资产出租出借和对外担保等事项的审批工作。负责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管理工作。
(三)组织实施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负责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五)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管理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化管理。
(六)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及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七)监督、指导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向本级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各级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负责与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国有资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四)接受财政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报告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各级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国有资产管理的机构和人员,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切实履行好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四、规范资产管理行为,强化监督约束机制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要着力从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和监督检查等环节进行,逐步规范,强化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约束,形成配置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到位的有效运行机制。
(一)资产配置环节,要坚持资产配置与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相适应,通过设定前置性审批环节,严格资产配置的审批程序。对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结合财政财力情况按标准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要厉行节约、从严控制,避免超标、重复配置,努力实现资产管理与部门预算编制的紧密结合,逐步解决部门和单位之间资产占有苦乐不匀问题。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存量资产的调控力度,把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以及由于人员编制缩减、职能变更等原因闲置的资产调配到需要的单位,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源配置。
(二)资产使用环节,要着重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建立和落实资产管理责任制,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切实把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通过资产清查和建立资产统计报告制度,摸清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家底”和状况,全面及时准确地反映国有资产总量、分布和结构情况。
对由于历史原因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行政单位必须对其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运作模式、经营状况、收益分配等方面进行严格监管,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对可以按市场规则进行社会化、市场化运作的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可逐步通过改制改组,采取股份制、国有股权转让等形式转制为企业或社会服务组织,并与原行政主管部门脱钩。
行政单位不得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行政单位设定抵押、事业单位出资设立经济实体和对外投资及设定担保,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三)资产处置环节,要严格审批管理,对不符合处置条件的一律不予审批:
1、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报废报损和对外出租出借国有资产,必须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行政事业单位对外转让资产,必须严格遵守国有资产评估管理的规章制度,将资产评估结果报同级财政部门核准或备案。各有关部门在进行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有关的业务审批时,要将财政部门核准(备案)的通知书作为必备文件,未经评估或已经评估但未经核准备案的不得审批。
行政事业单位有偿转让国有资产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采取拍卖、招投标、挂牌等市场竞价方式,提高资产处置的透明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发生腐败行为。
2、行政事业单位利用现有土地、房屋、建筑物等国有资产自建或与各类经济实体、出资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的,其资产处置方案和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方案,必须事先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各有关部门在对与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自建、联合开发或改扩建有关的事项审批时,要把财政部门的批准文件作为必备要件,未经财政部门批准不得审批。
3、行政事业单位要严格执行财务会计和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和制度,强化内部管理,如实反映经营收入。要加强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和经营收入的征缴管理工作,对隐瞒收入、不据实申报的,财政部门在核定部门预算时可相应抵扣经费预算。
4、加快产权交易市场建设,规范交易秩序,积极创造条件,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合理流动提供服务场所。认真研究和探索存量资产资源共享、盘活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资产的方式和途径,努力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运营效果。
(四)监督检查环节,要完善机制,严肃纪律。财政部门要会同监察、审计部门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定期考核制度。对制度健全、资产管理规范、经营性资产运营效益好的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要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要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加强协调,依照国家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符合我省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深入调查研究,抓好制度的贯彻落实,认真履行好监管职能,努力把我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省财政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