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对拟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但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以及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并入企业资产一并处置。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费用。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后的结余,40%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应在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可在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40%作为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入应付款科目,其余60%与企业其他净资产一并公开挂牌转让,由改制后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企业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除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外,同时要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受让企业全部产权,不能单独受让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
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9号)精神,实行增量改革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意见办理。
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取得的国有产权(含土地资产)转让收入,在支付企业改制成本后有结余的,全额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意见下发之日前已改制的企业或国有产权已转让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仍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4)96号)规定的政策。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6]100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关于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中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的意见
为推进省属国有企业规范改制和企业国有产权有序流转,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对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提出如下意见:一、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涉及土地资产的,在制订企业改制方案时,必须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提出处置方案,经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核准。
二、省属国有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必须由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备土地估价资格的土地评估中介机构对企业所拥有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经土地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后,由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三、对拟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但净资产为负数的企业,以及职工安置费用不足的企业,经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后,在不改变原土地用途的前提下,应将划拨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后并入企业资产一并处置。企业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所得首先用于解决职工安置费用。解决职工安置费用后的结余,40%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四、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净资产较多的企业,应在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前办理土地出让手续。也可在改制和国有产权转让时将划拨土地使用权按评估价的40%作为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转入应付款科目,其余60%与企业其他净资产一并公开挂牌转让,由改制后企业办理土地出让手续,取得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
五、企业改制或国有产权转让涉及土地资产处置的,除按规定在省产权交易所公开挂牌外,同时要在“江苏土地市场网”发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受让方必须受让企业全部产权,不能单独受让土地资产或其他资产。
六、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资委关于引进增量资本推进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4)99号)精神,实行增量改革为非国有控股的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处置按照上述第三条、第四条意见办理。
七、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取得的国有产权(含土地资产)转让收入,在支付企业改制成本后有结余的,全额纳入省级财政管理。
八、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在意见下发之日前已改制的企业或国有产权已转让的,其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仍执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省属国有企事业单位改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管理的通知》(苏政发(2004)96号)规定的政策。
省国资委、省国土资源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