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5]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出发点,以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工作着力点,力争到2006年6月,全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全部聘任企业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三、认真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聘请法律顾问,即企业内部专职法律顾问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所聘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取得司法资格的律师。
(二)企业法律顾问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律顾问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一)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加快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一般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也可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法律事务;大型企业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明确法律事务机构。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相关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对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备案工作;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等。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得侵犯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备案制度。企业要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建设等情况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要予以表彰;对因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法律顾问不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不采纳法律顾问建议、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情形,给企业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国资委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发布文号: 威政办发[2005]66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国资委《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五年九月五日
关于在全市国有企业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完善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国务院国资委《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性
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权益的重要保障,是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促进企业改革和发展的现实需要,是依法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迫切需要。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各企业要充分认识建立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为根本出发点,以设置企业法律顾问并充分发挥其作用为工作着力点,力争到2006年6月,全市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公司、国有参股公司全部聘任企业法律顾问;大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企业原则上设置总法律顾问和法律事务机构。
三、认真履行企业法律顾问职责
(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企业可以采取两种形式聘请法律顾问,即企业内部专职法律顾问或聘请兼职法律顾问。所聘企业法律顾问可以是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也可以是取得司法资格的律师。
(二)企业法律顾问须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执业,依法维护企业、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强化事前法律风险防范、事中法律控制和事后法律补救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具体负责处理企业经营、管理和决策中的法律事务,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查阅企业有关文件、资料,对损害企业和出资人合法权益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意见和建议。企业法律顾问要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对所提出的法律意见、起草的法律文书以及办理的其他法律事务的合法性负责,保守国家秘密和企业商业秘密。
(三)企业总法律顾问全面负责企业法律事务工作,统一协调处理企业决策、经营和管理中的法律事务;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保证决策的合法性,并对相关法律风险提出防范意见;参与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负责企业的法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组织建立企业法律顾问业务培训制度;对企业及下属单位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提出纠正意见,监督或者协助有关部门予以整改;指导下属单位法律事务工作,对下属单位法律事务负责人的任免提出建议。
四、建立健全企业法律事务机构
(一)企业要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逐步加快法律事务机构建设。一般企业可以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也可明确相关机构负责法律事务;大型企业或具备条件的企业原则上单独设置法律事务机构;新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必须明确法律事务机构。
(二)企业法律事务机构要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起草或者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参与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投融资、担保、租赁、产权转让、招投标及改制、重组、公司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处理有关法律事务;办理企业工商登记以及商标、专利、商业秘密保护、公证、鉴证等有关法律事务,做好企业商标、专利、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负责或者配合企业有关部门对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提供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法律咨询;受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委托,参加企业的诉讼、仲裁、行政复议和听证等活动;负责选聘律师,并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
五、切实加强监督管理
(一)加强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监督管理。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根据有关规定,加强对企业法制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管理、依法维护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认真受理企业相关法律事务报告和备案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反映的情况和意见;对企业涉及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法律事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组织有关企业以及事业单位考取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人员的注册备案工作;组织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和继续教育培训工作等。各级国资监管机构不得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不得侵犯企业和企业法律顾问的合法权益。
(二)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报告、备案制度。企业要将法律顾问工作机构、企业法律顾问或总法律顾问、外聘法律顾问、企业法制建设等情况及时报告国资监管机构;企业依据有关规定报送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重大投融资等重大事项,应当由企业法律顾问出具法律意见书,分析相关的法律风险,明确法律责任;企业发生涉及出资人重大权益的法律纠纷,应当在法律纠纷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国资监管机构备案,并接受有关法律指导和监督。
(三)完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奖惩机制。对在促进企业依法经营、避免或者挽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等方面做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和企业法律顾问,国资监管机构和企业要予以表彰;对因企业未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法律监督机制、法律顾问不依法履行职责、企业不采纳法律顾问建议、国资监管机构工作人员违法干预企业法律顾问工作等情形,给企业和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市属集体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工作,参照本意见执行。
市国资委
二OO五年九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