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4日18:39:47
发布部门: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的通知
金政办发〔2005〕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五年六月十日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考核办法
根据《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计划》(市委办〔2004〕5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改善和提高金华江水环境质量,确保金华江两岸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用水安全。
二、目标任务
1、2005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区)主要江段控制在ⅴ类水以内。
2、2006年底前,兰溪市、磐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要稳定达到ⅲ类水,永康市、武义县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区)不能出现超ⅴ类水的指标。
3、2007年底前,永康市、武义县、浦江县主要江段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水质,控制在ⅳ类水以内。
4、2008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5、2009年底前,东阳市、义乌市、婺城区、金东区主要江段的水质基本达到ⅲ类水,其它县(市)主要江段的水质稳定达到ⅲ类水。
三、考核对象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
2、各县(市、区)环保局长和局班子成员。
四、考核标准
金华江流域各县(市、区)主要江段水质状况以监测数据为依据。具体考核标准由金华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根据有关技术规范制定。
五、考核组织与方式
1、考核组织
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的考核由金华江流域“碧水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考核结果在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2、考核方式
年度考核按全年水质监测数据综合评价确定。
六、奖励和处罚
1、奖励。考核在90分以上(含90分)的为优秀,考核在80-89分为良好,考核在70-79分为完成。考核结果为良好以上的,对该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各县(市、区)环保局局长、局班子成员给予奖励。
2、处罚。考核在70分以下(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对该县(市、区)政府处罚50万元,作为金华江流域管理基金上交,并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
七、奖励金额另行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