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襄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长办公会研究,为了在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肃机构改革纪律,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的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机构改革期间有变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撤并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确定专人办理国有资产交接。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转移事项,财政部门接到单位申报后,应及时核查并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四、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在机构改革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
五、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据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清算,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国有资产;严禁变更、损坏财会账目、凭证;严禁隐瞒、截留、挪用、私分、侵占公共财物;严禁擅自将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转让·、转借、出售、报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襄政办发[2001]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长办公会研究,为了在机构改革期间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严肃机构改革纪律,特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有资产是指由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的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主要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二、机构改革期间有变动的行政事业单位,必须实行资产、产权登记。产权登记:的主管机关是各级财政部门,新设立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正式成立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手续,行政事业单位分立、合并、改制、撤销,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地址、单位负责人发生变化,国有资产总额超过一定比例,应在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后30天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办理变动产权登记或撤销产权登记手续。
三、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对所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清查,做到家底清楚,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账实相符,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撤并单位应在国有资产清查的基础上确定专人办理国有资产交接。同时向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国有资产转移事项,财政部门接到单位申报后,应及时核查并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四、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在机构改革期间,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包括调拨、转让、报损、报废等),应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并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处置。国有资产处置由财政部门审批。
五、行政事业资产的占有、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财政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并按管理权限,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追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未按其职责要求,资产管理不善,造成重大流失的;不如实进行产权登记、填报资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擅自转让、处置资产和用于经营投资的;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资产和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对用于经营投资的资产,不认真进行监督管理,不履行投资者权益、收缴资产收益的。
六、严格执行财经纪律,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机构改革期间,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据实进行清产核资、财务清算,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性。不得弄虚作假、瞒报漏报国有资产;严禁变更、损坏财会账目、凭证;严禁隐瞒、截留、挪用、私分、侵占公共财物;严禁擅自将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转让·、转借、出售、报废、转移、调换,变更用途;严禁违反规定随意办理国有资产处置审批手续。对违反上述规定,造成国有资产流失行为的,要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