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济南市政府
发布文号: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济南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办法》已经2001年6月7日市政府常务会第24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谢玉堂
2001年6月18日
第一条 为规范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巩固和发展国有经济,根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是指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政府将国家以各种投资形成的由本级政府管辖的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本营运机构(以下简称资本营运机构)经营。
第三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本市经济发展的需要,有权对授权经营的国有资产进行结构调整,并对投入资本营运机构的资本额及权益享有最终决定权。
第四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利;授权的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授权范围内国有资产出资者权利;权属企业享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并对资本营运机构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是本市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市级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组织实施。
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做好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工作。
第七条 市国资委对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有以下职责:
(一)决定市级资本营运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二)审定资本营运机构的长期发展规划,审批其年度经营方针、收益使用计划和重大事项报告;
(三)向授权经营的资本营运机构委派产权代表;
(四)批准市级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决定重大国有资产及其收益的划拨和调度;
(五)建立和完善资本营运机构的保值增值考核体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资本营运机构依据产权关系对权属企业行使以下权利:
(一)依法享有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
(二)决定全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及设立、合并、分立和解散,审批全资企业的重大投资、产权转让、举债、抵押、担保事项;
(三)下达权属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并对其经营状况进行监督考核;
(四)任命全资企业的董事会成员,推荐控股企业的董事长、董事,并对其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
(五)依据有关规定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收益进行调整和投入;
(六)依法行使的其他权利。
第九条 资本营运机构履行以下义务:
(一)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
(二)按规定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告资产运营情况、办理产权登记、报送资产统计报表等;
(三)按规定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执行全市国有资产收益使用、调度和管理方案;
(四)以出资额为限对其权属企业承担有限责任,维护权属企业独立支配、自主经营的法人财产权;
(五)接受财政、国资、审计等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资本营运机构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累加超过净资产50%的,应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一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必须是国有独资公司形式,不得兼有政府行政职能;
(二)产权界定清楚,占有的国有资产已进行资产评估;
(三)市级资本营运机构国有资本不低于3亿元人民币,包据对全资、控股和参股企业投入的资本;
(四)各种基础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良好,能够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五)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国民经济和区域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能够显著提高规模经济效益的机构,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报市国资委批准,可以不受前款第三项条件的限制。
第十二条 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实施方案、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拟列入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范围的权属企业国有资产数额、分布结构等基本情况;
(三)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方案,财务、投资、收益等管理制度;
(四)机构章程;
(五)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
(一)申请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应当向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经市国资委审批后,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与资本营运机构签订《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
(四)市国资委向资本营运机构颁发《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占用证书》;
(五)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有关手续。
第十四条 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责任书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资产经营责任目标;
(二)资本营运机构的权利、义务和行为规则;
(三)具体的奖惩考核办法;
(四)其他规定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资本营运机构的管理实行委派监事会主席和财务总监制度、年度会计报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度、经营者激励与约束制度、经营效绩评价制度和经营者离任审计制度等。
第十六条 资本营运机构违反本办法,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由市国资委依法收回授权,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主要领导人员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经营管理不善,连续两年完不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的;
(二)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弄虚作假,以各种名目侵占国有资产的;
(三)未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国有资产收益或未按规定如实反映境内外资产收益情况并未及时足额收取应得利润的;
(四)未按规定进行清产核资、产权登记、资产评估以及隐瞒真实情况未能如实填报报表的;
(五)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其他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县(市)区的国有资产授权经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