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22:11:23
发布部门: 江苏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苏政发 [2001] 3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推进政府机构改革,实现政企分开,加快建立有效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精神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省政府制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审批办法。通知如下: 
一、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目的 
按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实现国有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使企业自主经营,同时保持所有者对经营者的必要制约;实现政府行政管理的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代表的职能分开,同时确保出资者职能落实到位。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督”的要求,省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由省政府授权省内符合条件的企业作为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经营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行使所有者职能,确保出资人到位。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不承担政府行政管理职能,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依法行使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权利,通过对授权范围内的国有资产进行营运,实现国有企业的战略性改组和国有经济布局的结构性调整,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对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要建立相应的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度和考核制度。 
在政府机构改革过程中,凡与政府部门脱钩的国有企业及其国有股权,应划拨或委托给相应的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营运,今后各级政府职能部门不再代行出资者职能。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对象 
跨行业的综合性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投资公司、控股公司),国有资产规模较大、公司制改革规范、内部管理制度健全、经营状况好的国有大型企业或企业集团公司,可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原则 
(一)授予省级和省辖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1亿元以上,授予县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净资产原则上在2000万元以上。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应当是按照《公司法》要求设立的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要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有健全的资产管理、全面预算管理、审计和监督管理制度,其子企业原则上要进行公司制改造,形成以产权为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今后经营业务应以资本运作为主。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个数要从严控制,县级原则上不超过2家。 
四、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审批 
根据国办发〔2000〕64号文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由省政府审批。 
(一)省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省政府审批,省财政厅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会同经贸、工商等有关部门参与组建方案的审核和组织实施工作。 
(二)省辖市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市政府制定本市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总体方案(内容包括国有资产营运架构体系、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分类设置的原则、数量、名单及实施该方案的操作程序等),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原由各省辖市自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名单及概况补报省政府和省财政、经贸、工商部门备案。 
(三)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各县(市)政府提出总体方案,报各省辖市政府审核,由省辖市政府汇总后报省政府(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授予县(市)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由省辖市政府审批,报省政府核准(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经贸委、工商局),申报文件上报20天后,省政府如无其他意见,市政府审批生效。 
五、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申报材料 
申报省、市、县三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应分别向省政府或省辖市政府提交以下材料: 
(一)授予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请示,授予对象未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的需同时请示改制为国有独资公司。 
(二)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授权范围内企业生产经营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包括企业名称及其子公司的情况,国有资本金数额、资本构成及其出资额,财务报表,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公司章程等。 
(三)授予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的组建方案、公司组织结构图、公司发展规划,明确国有资产投资主体与其控股企业之间产权关系、责权利关系的有关文本。 
授予各级国有资产投资主体的企业,其产权关系、财税关系、工商登记、干部管理权限、党群关系原则上依照“分级管理”确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二○○一年二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