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资产处置意见的通知

2020年07月29日06:29:24
发布部门: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浙政办发[2000]59号
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财政厅、省机关事务局《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资产处置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年五月十二日 
 
 
关于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变动单位资产处置的意见 
 
为妥善做好省级机关机构改革中新组建和分设单位(以下简称机构变动单位)经费、物资、房地产等资产的处置工作,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保证机构改革顺利进行,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机构变动单位的资产按财务管理权限和程序进行处置。其中:由省机关事务局负责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资产处置,先由各单位进行清算,经省机关事务局审核后报省财政厅核批;由省财政厅负责财务管理的单位的资产处置,由各单位进行财务清算后,直接报省财政厅核批。省监察厅、省审计厅和省国土资源厅要加强对机构变动单位资产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 
二、机构变动单位及所属企事业单位,要严格按照《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企业财务通则》、《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实施办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和《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资产清查登记和财务清算工作。 
三、机构变动单位的经费,在新机构组建之前,仍由原单位负责维持机构正常运转所需的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经费等项开支。待新机构组建后,由新单位负责。 
四、机构变动单位应全面清理核实应缴、暂存、暂付、应收、应付等款项,处理债权、债务,编制有关财务报表,全面真实地反映财务收支、结余、债权、债务等情况,提供应缴、预收、预付、暂存款、暂付款、应收账款和应付账款清单。对外投资应附投资协议并注明收益收讫情况。 
在财务清查登记的基础上,要对所有财产物资包括在用和库存的各种车辆、设备等固定资产及材料,不论其来源,统一登记造册。借用外单位的要及时归还,借出的要立即收回;因私或责任性损坏的要照价赔偿,一时确实难以收回的,须附借据并说明不能收回的原因;出租的要附租用合同并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有关情况。 
五、机构变动单位要对房地产(指所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土地,包括办公及附属用房、职工宿舍、在建和已立项的工程,以及已划拨或使用的土地、在外地的房地产等)进行清理造册,已外借、出租的要及时收回,租借合同未到期的,要专册登记,并附租用合同,注明租金收讫时间和有关情况;对外联营、入股、抵押、担保等,要附有关资料、合同等文件,并注明现行情况;已拆迁尚未回迁的房地产要附拆迁资料、协议等文件。所有相关的文本、文件一并报省机关事务局,并抄送省财政厅,由省机关事务局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办理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和租赁关系的变更手续和国有资产产权的撤销、变更及占有登记。上交的房地产属省政府公产,产权均登记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移交时,由移交单位编造移交清册,备齐权证等有关资料,实物与产籍资料同时移交。 
六、机构变动单位的经费预算按新的人员编制和机构职能编报,其中合并过来的人员和新分设单位的人员经费等要与原有关单位的预算执行截止期相衔接,并负责接收和处理遗留的债权、债务;办公及附属用房设施等,按有关规定重新核定。 
新组建的单位,合并各方应将全部物资移交新组建单位。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定,多余的资金上缴国库,其余资产缴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分设的单位,分设各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原有资产进行合理分解,协商分配。不足部分由有关职能部门根据资产情况,调剂解决,或按正常渠道申售解决。 
七、机构变动单位的住房基金和职工的住房公积金随机构变动而相应划转,并应于工资转移的次月到省直单位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办理转移手续。 
八、机构变动单位按党政机关不再办企业的精神,原单位在清理中应分别按机关、企业类清理造册,待省级机关后勤体制改革和省属资产营运机构组建后,按管理体制整体划归管理。 
九、机构变动单位要严格财经纪律,任何单位不得隐匿经费、物资、房地产等国有资产;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或者转让、转借、调换、私分和随原单位人员转移;不得以任何形式和名义提高开支标准,扩大开支范围;不得借机滥发奖金、补贴和纪念品等。如发现违反规定的问题,由纪检监察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省财政厅 
省机关事务局 
2000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