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关于报送1995年清产核资基本单位的通知

2020年07月18日14:54:48
发布部门: 上海市清产核资办公室
发布文号: 沪清产办[1995]第9号
根据财政部清产核资办公室的要求和上海市清产核资工作的实施意见,对尚未参加过清产核资工作的各类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要全部参加今年的清产核资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上报参加清产核资的企业、单位名单。参加清产核资工作的范围是:
1.各委、办、局、各区、县所属尚未进行清产核资的各级国有(含国国联营)企业和实行企业管理的事业单位(已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包括各级行政、事业单位投资举办的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进行独立核算的各种经济实体。集团企业或联合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如具有独立法人地位进行独立核算的,也应单独列为基本单位。
对上述企业、单位投资或参股的中外合资、合作和国内联营、合资及股份制、集体等企业、单位,主要由国有企业、单位作为投资入股方清理国有资产的原始投入及其增值。
2.经人民银行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地方银行、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和证交所等国有金融单位。
3.尚未进行财产清查登记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
二、上报参加清产核资企业、单位的主要经济指标,按照附表要求,根据1994年财务决算数逐户填列,如决算尚未批准,以上报同级财政的决算数为准。经济指标要进行汇总,汇总时注意资产总额等于负债总额加所有者权益。金额单位为万元。
三、各委、办、局(公司)、各区、县应于3月10日前上报,望各单位重视并抓紧做好这一工作。
附件:1.上海市1995年清产核资企业情况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