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信息产业部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其资质”。现将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以前向我部提出换证的书面申请(以企业正式公函形式出具),并按要求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材料(见附件),经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经我部审查,对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换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二、 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建仁 汪存富 夏娣娜
电 话:010-84029837、84029238、68208043
传 真:010-64007681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一号八层
邮 编:100007
网 站:www.skjzz.gov.cn(申请材料在该网站下载)
电子邮件:shuikong@cesi.ac.cn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各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
根据《税控收款机生产企业资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令第29号)的相关规定:“《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三十日以前申请换证;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注销其资质”。现将换证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请企业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十日以前向我部提出换证的书面申请(以企业正式公函形式出具),并按要求填写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换证申请材料(见附件),经地方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送我部。经我部审查,对符合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条件的换发《税控收款机产品生产企业资质证书》。
二、 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建仁 汪存富 夏娣娜
电 话:010-84029837、84029238、68208043
传 真:010-64007681
地 址:北京市安定门东大街一号八层
邮 编:100007
网 站:www.skjzz.gov.cn(申请材料在该网站下载)
电子邮件:shuikong@cesi.ac.cn
信息产业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