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广东省汕头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汕府[2003]18号
为加强本市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安装、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含固定台、车载台、手提机,下同),占用无线电频率的,均属违法行为,应予坚决取缔。
二、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需要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应事先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三、对本通告公布之前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仍拒不申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
发布文号: 汕府[2003]18号
为加强本市无线电对讲机的使用管理,维护空中电波秩序,确保各种无线电业务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现通告如下:
一、凡未经无线电管理机构批准擅自安装、使用无线电对讲机(含固定台、车载台、手提机,下同),占用无线电频率的,均属违法行为,应予坚决取缔。
二、单位和个人因业务需要使用无线电对讲机的,应事先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批准并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使用。
三、对本通告公布之前未经批准安装使用的无线电对讲机,使用单位或个人应自本通告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市、县(市)无线电管理机构申报并补办使用登记手续,领取《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台执照》后,方可继续使用。逾期仍拒不申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四、本通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汕头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