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福建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
客
汽
车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3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48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
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
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
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
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
发布文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通知
闽政16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
二○○七年八月三日
福建省车船税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条例》、《实施细则》及本实施办法的规定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税的税额按照本实施办法所附的《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根据《条例》第四条规定,对我省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具体减免税期限和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制定。
第五条 车船税由车船登记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
第六条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申报纳税期限为当年1至12月。
第七条 各级公安、交通、农业、渔业、海事等车船管理部门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提供车船登记和管理信息,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
第八条 车船税的征收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办理。
第九条 本实施办法由省财政厅、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实施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1986年12月20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和1952年5月15日公布的《福建省车船使用牌照税稽征办法》同时废止。
福建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
税 目
子税目
计税单位
每年税额
备 注
载
客
汽
车
大型客车
每辆
540元
包括电车
中型客车
每辆
480元
小型客车
每辆
360元
微型客车
每辆
240元
载货汽车
按自重每吨
72元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专项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
按自重每吨
36元
三轮汽车
低速货车
按自重每吨
48元
摩托车
每辆
60元
船
舶
净吨位小于或者
等于2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3元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净吨位201吨
至2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4元
净吨位2001吨
至10000吨
按净吨位每吨
5元
净吨位10001吨
及其以上
按净吨位每吨
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