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电总局关于印发《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的通知

2020年07月17日20:29:00
发布部门: 广电总局
发布文号: 广发[2007]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广播影视局、文化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电局,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合,各电影集团、电影制片厂(公司)、电影院线公司、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华夏电影发行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中国电影科研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中国电影器材公司:
为加快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建设,规范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现将《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五日
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加强农村文化建设的部署,贯彻落实“十一五”规划中对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要求,加快农村数字电影发展,保障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的顺利推进,不断满足广大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精神,依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广发影字〔2005〕537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关联法规:    

    第二条 各级政府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统筹规划,认真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工作方案。要积极探索“企业经营、市场运作、政府买服务”的新思路,加快农村电影数字化进程,加快体制机制创新,大力推进院线制、股份制和公司制改革,促进农村电影的繁荣发展,不断满足农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需求。

    第三条 要加大公共服务投入力度,重点用于购置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和提供放映场次补贴。所需经费按中央和地方分担的原则核定。原则上东部地区由本省(区、市)各级财政自筹解决,中西部地区由中央和地方按不同比例分担,地方分担部分由本省各级财政解决。各地要确保地方财政配套资金及时到位,确保影片充足供应,确保资助设备有效使用,确保政府场次补贴按时到位,确保一村一月看一场电影的公益放映到位。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文化部共同成立国家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协调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提出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的总体要求,全面组织和推动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协调解决农村电影放映工程中的有关问题;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各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全面实施;
(三)制定农村电影改革发展总体方案,落实中央补助资金,制定数字放映计划和设备资助、场次补贴计划;
(四)审批各地农村电影放映工作方案,审核放映计划;
(五)监督检查各地财政部门落实配套资金;
(六)组织招标采购设备、协调购买影片公益版权、节目加工制作等。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五条 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区、市)农村电影放映工程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方案,落实本地财政配套资金,制定放映计划、制定设备资助和场次补贴办法;
(二)组织、协调、指导、监督本地农村电影改革发展和数字化放映工作,推动本地农村电影放映工程的实施;
(三)组织招标本省(区、市)配套资金购置的数字放映设备,所购设备须符合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和规范,经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证;
(四)监督放映质量,落实放映场次,组织放映人员的培训,监督、管理好政府资助的设备及数字节目的有效使用。
 第三章 放映设备


    第六条 国家广电总局在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建立国家农村数字电影服务平台。负责公益影片数字化转换、存贮、压缩、打包、加密、卫星传输、硬盘配送等技术服务,并受政府委托在各地建立卫星接收站;负责数字影片信息网站和在线订购网站的更新和维护;负责为国家广电总局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公司提供可分类查询、分类统计的技术支持和技术服务,监管公益影片的放映情况。

    第七条 各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均可根据国家广电总局有关数字电影技术标准、规范,研发、生产数字电影流动放映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进行技术检测,报科技司审核后发放设备认定证书。

    第八条 政府资助的设备由国家广电总局或省级电影主管部门统一采购、统一配送。中央财政资助的设备,由中国电影器材公司负责集成、组织培训、协调售后服务等工作;地方购买的设备,由地方电影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集成、培训和售后服务等工作,也可委托中国电影器材公司代理以上业务。

    第九条 政府资助的电影放映设备,属于国有资产,各级电影主管部门对其具有监督、管理的职能。各地可实行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运营模式,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提高设备使用效率,为农村群众提供高质量服务。资助设备由省(区、市)或市(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或委托招标给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经营,可以采取切实可行的办法,使资助的设备保值增值。

    第十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放映设备登记、分配、使用、维护、管理、检查制度,确保每套放映设备与放映队、放映场次挂钩,实现有效使用。
 第四章 市场运营


    第十一条 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负责全国公益性农村数字电影的发行,公司受总局委托代国家统一采购农村电影公益版权,使用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的服务平台发布影片信息、接受订购、统一结算、统计数据等。同时,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也应积极代理或自行购买非公益数字电影版权,通过总局数字电影节目管理中心在线订购网站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经营。

    第十二条 各地要组建以市(地)为龙头,各县(市)参股,并可吸纳社会资本参股,以乡、村放映点为基础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推动院线制、股份制改革,实行企业化、现代化经营管理,统一品牌、统一供片、统一经营、统一管理,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社会资金、民营资本从事农村数字电影放映,也要按照《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组建院线后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备案,并享受公益版权节目和政府场次补贴。

    第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充分发挥经济、政策和市场优势,依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做好农村电影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7〕38号)文件精神,参照浙江、广东佛山等试点地区经验,自行制定农村电影发展规划,为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提供必要的设备投入和场次补贴,为从事农村电影数字化放映的社会资金、民营资本制定优惠的经济政策,引导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开拓市场,实现农村电影规模化运营、可持续发展。

    关联法规:    

    第十四条 参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和经营型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两个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105号)及《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后企业的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1号)、《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试点中支持文化产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2号)文件精神,各地新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可通过省(区、市)委宣传部上报中央文化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并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即享受免征1至3年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应积极与当地电影和税收主管部门联系,争取更多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原则上,一个地级市院线公司建一个数字电影地面卫星接收站(简称卫星站),为所属农村放映队供片。需安装卫星站的,由所在地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向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提交书面申请,电影局会同国际合作司批准后授权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负责安装和管理。

    第十六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以公开招标方式或委托招标选定农村电影放映队。符合条件的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均可以参加竞标,获得政府资助的放映设备的使用权和经营权。中标的放映队须同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放映合同,确保完成政府规定的公益放映任务。院线公司对放映队及放映活动实施管理。

    第十七条 在确保公益放映场次的前提下,鼓励农村数字院线公司面向市场跨地区经营,可以采取售票放映、包场放映、影企联姻、广告经营等多种方式,实行优惠价格、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允许个人购买经广电总局电影技术质量检测所检测通过并报科技司审核认定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用于农村电影放映,但须加入经批准成立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与院线内其他放映队享受同等待遇。

    第十九条 数字电影放映前,可播放广告,时间总长不超过15分钟。
 第五章 影片发行


    第二十条 国家广电总局每年选定不低于60部的专供农村放映的故事片和不低于30部的科教片,由政府出资,委托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购买农村公益版权后,向全国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在运营过程中经批准可以按照东部3元/场、中部2元/场、西部1元/场的标准收取技术服务费和成本费。公益场次,院线公司可以向放映队收取设备折旧、技术服务费和成本费,放映队原则上不得向农民群众收费。农村公益版权的数字影片只允许在县城非专业放映点和县城以下的广大农村放映。

    第二十一条 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每年与中影新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有限公司签订年度纸质订片合同。由新农村公司在信息网站上(http://www.dmcc.gov.cn)发布公益影片的片源信息,各院线公司可上网浏览;各院线公司根据群众和放映队的需求,在订购网站上(https://www.dms.gov.cn)为本院线各放映队的服务器订购节目和场次;新农村公司在订购网站上对院线公司提交的原始订单进行审核、确认、下载、存档,并通知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授权电子文件,通过互联网传输到各院线公司;各院线公司上网下载场次授权文件,写入IC卡后分发至各放映队服务器使用。

    第二十二条 新农村公司根据本《实施细则》及新农村公司与各数字院线公司签订的发行合同进行结算。

    第二十三条 各影片著作权或发行权拥有者均可向各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发行拥有《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的非公益数字影片,总局电影数字节目管理中心要积极支持此项工作。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所购买的非公益数字影片,须严格遵守《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管理办法(试行)》各项规定,不得在县城以上城市专业电影院(厅)使用。
 第六章 场次补贴


    第二十四条 为确保农村电影的公益服务,政府对面向农村的公益放映场次实行部分财政补贴。政府公益服务场次补贴,应本着对国有、集体、民营、个体放映队一视同仁的原则,确保场次补贴公平合理、及时到位。

    第二十五条 公益放映场次按每村每月放映一场电影确定,由电影行政主管部门按年度计划逐级下达场次任务指标。场次统计标准为:放映一部故事片、或一部长纪录片、或一部长科教片各为一场;短科教片累计放映5部次为一场。

    第二十六条 各地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严格的场次补贴考核制度,要制定统一的农村公益电影放映场次回执单。放映队每放映一场公益影片,填写一份放映情况回执单,回执单要经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由所在地的县(市、区)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发放。政府场次补贴资金,应按照各省制定的场次补贴办法,由各院线公司向本地电影主管部门申报领取后,保证足额兑现并按时下发到放映队。
 第七章 管理措施


    第二十七条 建立责任书制度。国家广电总局与各省(区、市)政府、各省(区、市)政府与所辖市(地)政府、市(地)主管部门与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签订农村电影放映工作责任书,确保放映工作得以落实。

    第二十八条 建立公示制度。各院线公司、放映单位要建立电影放映公示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定期将各个放映点的电影放映时间、放映影片的片名、场次、电影放映员的姓名、监督电话向当地农民群众公布,接受农民群众监督。国家广电总局电影局定期公布各院线放映场次等相关数据。

    第二十九条 建立培训制度。从事数字电影发行放映的经营、管理人员和放映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了解熟悉数字电影基本知识、运行流程,掌握放映技术和管理规则。培训由各级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也可由电影发行放映协会、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或放映设备开发商、集成商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建立年检制度。各级电影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地年检办法,对本地区农村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进行年检、考核。

    第三十一条 加强数字电影市场的培育和管理工作。各地电影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数字电影发行放映工作的宣传力度,进一步简化农村数字电影院线公司和放映点成立的审批手续;各数字院线公司和放映队须严格遵守《电影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确保所放映的影片均具有国家广电总局颁发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不得发行放映音像制品。

    关联法规:    

    第三十二条 各省(区、市)电影行政主管部门要运用信息化技术建立统计工作平台,建立完善的统计监督和统计上报制度。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 农村电影放映工程是一项民心工程、廉政工程,直接关系着广大农民群众文化权益的实现。各级政府部门和经营单位,均要保证政府财政补贴专款专用,保证公益场次补贴及时足额发放到位。如有挪用、克扣等违纪行为,将直接追究相关单位和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有以下行为者,电影行政管理部门将给予通报批评,并根据情况核减直至收回政府资助的数字电影放映设备、停止资助,并取消其放映资格,同时追究主管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行政、经济和法律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方作出赔偿。
(一)放映未经审查通过的、走私或无版权影片的,放映无《电影片公映许可证》影片的;
(二)发行放映音像制品,发行放映盗版、侵权音像制品的;
(三)将国家资助设备转卖、变卖而使国家资产流失的;
(四)管理不善而造成国家资助设备毁坏、丢失的或闲置国家资助设备,未发挥其应有效用的;
(五)随意改变国家资助设备使用范围,未完成农村公益场次放映目标的;
(六)放映场次虚报作假,回执等手续不全或统计数据上报不及时的;
(七)公益放映向农民群众乱收费的;
(八)年检不合格者。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