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新闻媒体、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充分发挥新闻传媒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舆论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在今年举办2005年~2006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作品表(表格下载)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参评作品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联系人:孙跃年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2007年4月10日
附件: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是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举办的评选活动。为了推动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评选工作,严格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二)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六)电视栏目;电视栏目须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开办两年以上的周播节目,时长在10~30分钟以内。
(七)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参评作品的条件和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三)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四)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五)各省(区市)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个2部(集),电视栏目2~3个。
(六)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电视栏目。
(七)参评作品一律为VCD、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
四、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
初评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负责。
1、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2、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初评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二)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推荐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报定评委员会。
(三)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4、无记名投票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每次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为有效;两次投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讨论决定。
5、评选委员会将定评评审结果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审批后公布。
五、评选机构
1、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
评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复评工作;评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
3、各省(区市)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省(区市)普法办、司法厅(局)组成评选初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
初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全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做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司法局、监狱管理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新闻媒体、电影电视剧制作单位,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200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了《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了《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为了更好地贯彻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决议,充分发挥新闻传媒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高全体公民法律素质的舆论宣传工作中的作用,大力推动法制新闻事业的繁荣和发展,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广泛开展法制新闻宣传,全国普法办、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在今年举办2005年~2006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严格按照《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认真做好推荐工作,推荐作品表(表格下载)要加盖单位公章,并将参评作品于2007年6月30日前报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
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
联系人:孙跃年
联系电话:(010)65205811、65205842。
地址:北京市朝阳门南大街10号邮编:100020
2007年4月10日
附件: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是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举办的评选活动。为了推动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的繁荣和发展,加强和规范评选工作,严格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视节(剧)目、电影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电影故事片;
(二)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三)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四)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五)电视专题片。15至50分钟的为长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15分钟以下的为中篇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3集以上的为系列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长篇(系列)专题片中(含纪录片、教育片),主持人不能出镜。
(六)电视栏目;电视栏目须在中央和地方电视台播出的、开办两年以上的周播节目,时长在10~30分钟以内。
(七)特别节目。根据历届评选的实际情况,评选委员会对反映重大题材的作品,决定是否设立特别节目。
三、参评作品的条件和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充分体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思想性、艺术性和可视性。
(三)参评的电影、电视剧,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四)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五)各省(区市)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电视专题片、纪录片、教育片个2部(集),电视栏目2~3个。
(六)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电视专题片(含纪录片、教育片)、电视栏目。
(七)参评作品一律为VCD、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
四、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
(一)初评
初评工作由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宣传部门、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负责。
1、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2、根据本办法要求,各初评小组对本地区、本部门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二)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推荐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报定评委员会。
(三)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根据本办法的要求,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4、无记名投票表决,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评委参加。每次投票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为有效;两次投票没有超过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票数的,提交评选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讨论决定。
5、评选委员会将定评评审结果报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审批后公布。
五、评选机构
1、由全国普法办公室、司法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任副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优秀作品及等次。
2、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司法部法制宣传司。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负责同志担任主任评委。
评选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复评工作;评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
3、各省(区市)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省(区市)普法办、司法厅(局)组成评选初评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区市)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
初评小组的主要职责是: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全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做好评选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4、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