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2006年3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最近,一些省市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地面数字电视技术自发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存在着擅自开办节目频道、随意占用无线电频率等问题。为规范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必须报广电总局批准;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目的,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地面数字电视开发利用、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提供数据。在地面数字电视标准确定前,各地的移动数字电视不做正式运营和推广;
(三)移动数字电视试验接收装置的安装范围,限于公交车、出租车、长途车等交通工具,不得加密播出;
(四)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频率使用要符合全国频率规划。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一)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开办机构,限于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该机构应在整体实力、节目制作能力、投资能力、完成宣传任务等方面居同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前列;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城市,其城市公交车数量应不低于2000辆,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的建设符合总局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的要求,集成发射平台建设和有关技术参数符合总局要求;
(四)有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节目定位以资讯、娱乐等小板块节目为主。
三、申请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集成发射平台使用的发射频道、发射机标称功率、发射台址、海拔高度、发射天线高度、天线方向性图、复用器参数等技术参数以及呼号、英文标识、接收范围、节目定位);
(二)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申请表;
(三)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开放承诺书;
(四)节目方案(节目频道的内容构成,包括内容规划、节目定位、节目来源、内部节目制作机构设置情况等);
(五)技术方案(系统功能;系统平台构成,包括节目制作系统、信号集成传输系统、信号发射系统等;采用的技术体制;安全播出保障措施;技术参数等);
(六)运营方案(试验主体的设立形式,包括有无运营公司、运营公司股份构成、开办主体与运营公司的权利责任关系、与公交、地铁公司合作方式等);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人员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九)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每个开展试验的机构原则上只能开办1套面向公交车等人群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频道,不得播出付费节目频道。
(二)开办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播出机构需要组建专门公司负责移动数字电视业务运营的,负责运营的公司只能从事移动数字电视的广告经营、业务宣传和技术服务等,移动数字电视节目的编播和审查工作,必须由开办机构直接负责。
开办机构在运营公司中的股份应不低于51%,外资不得参股。
(三)移动数字电视频率资源的使用应与地面数字电视整体发展需要相协调。为充分利用频率资源,满足地面数字电视未来发展的整体需要,开办一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只能占用所指配电视频道(8MHz带宽)中的一个复用码流。总局在批复中将明确每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使用的复用参数。开办机构应根据批准使用的集成发射平台的复用参数播出节目,不得擅自改变。
(四)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应由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5号令)规定的有关传输机构建立,所建设的平台应对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开放。鼓励省、市节目播出机构在同一城市内使用一个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传输节目。
(五)移动数字电视试验采用的技术体制要注意与国家标准相衔接,在国家标准确定后要无条件改为国家标准,有关试验单位要做出明确承诺。
五、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但未报总局批准的,应当于2006年4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总局补办审批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总局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开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擅自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总局不受理其补办手续的申请。
(三)向总局提出试验申请未获批准,或逾期未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停止移动数字电视试验。
附件:
1.移动数字电视申请表(略)
2.建立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承诺书样本(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
发布文号:
2006年3月27日,国家广电总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发出《广电总局关于加强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说,最近,一些省市广播电视机构利用地面数字电视技术自发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取得了一些经验,但存在着擅自开办节目频道、随意占用无线电频率等问题。为规范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基本原则
(一)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必须报广电总局批准;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目的,是为国家制定相关标准、研究地面数字电视开发利用、制定未来发展规划提供数据。在地面数字电视标准确定前,各地的移动数字电视不做正式运营和推广;
(三)移动数字电视试验接收装置的安装范围,限于公交车、出租车、长途车等交通工具,不得加密播出;
(四)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频率使用要符合全国频率规划。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具备的条件
(一)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开办机构,限于有实力、有条件的地市级以上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该机构应在整体实力、节目制作能力、投资能力、完成宣传任务等方面居同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前列;
(二)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城市,其城市公交车数量应不低于2000辆,并具有较高的经济发展水平;
(三)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的建设符合总局地面数字电视频率规划的要求,集成发射平台建设和有关技术参数符合总局要求;
(四)有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所需要的资金、设备、场所和必要的专业人员;
(五)节目定位以资讯、娱乐等小板块节目为主。
三、申请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提交的材料
(一)申请报告(应说明集成发射平台使用的发射频道、发射机标称功率、发射台址、海拔高度、发射天线高度、天线方向性图、复用器参数等技术参数以及呼号、英文标识、接收范围、节目定位);
(二)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申请表;
(三)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开放承诺书;
(四)节目方案(节目频道的内容构成,包括内容规划、节目定位、节目来源、内部节目制作机构设置情况等);
(五)技术方案(系统功能;系统平台构成,包括节目制作系统、信号集成传输系统、信号发射系统等;采用的技术体制;安全播出保障措施;技术参数等);
(六)运营方案(试验主体的设立形式,包括有无运营公司、运营公司股份构成、开办主体与运营公司的权利责任关系、与公交、地铁公司合作方式等);
(七)相关管理制度;
(八)人员和场所的证明材料;
(九)申办机构的基本情况及与开展业务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
四、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应注意的问题
(一)每个开展试验的机构原则上只能开办1套面向公交车等人群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频道,不得播出付费节目频道。
(二)开办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播出机构需要组建专门公司负责移动数字电视业务运营的,负责运营的公司只能从事移动数字电视的广告经营、业务宣传和技术服务等,移动数字电视节目的编播和审查工作,必须由开办机构直接负责。
开办机构在运营公司中的股份应不低于51%,外资不得参股。
(三)移动数字电视频率资源的使用应与地面数字电视整体发展需要相协调。为充分利用频率资源,满足地面数字电视未来发展的整体需要,开办一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只能占用所指配电视频道(8MHz带宽)中的一个复用码流。总局在批复中将明确每套移动数字电视节目使用的复用参数。开办机构应根据批准使用的集成发射平台的复用参数播出节目,不得擅自改变。
(四)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应由符合《广播电视无线传输覆盖网管理办法》(广电总局45号令)规定的有关传输机构建立,所建设的平台应对各移动数字电视节目播出机构开放。鼓励省、市节目播出机构在同一城市内使用一个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传输节目。
(五)移动数字电视试验采用的技术体制要注意与国家标准相衔接,在国家标准确定后要无条件改为国家标准,有关试验单位要做出明确承诺。
五、有关遗留问题的处理
(一)本通知下发前已经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但未报总局批准的,应当于2006年4月底前将申请材料报总局补办审批手续。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未经总局批准各地一律不得新开移动数字电视试验。凡在本通知下发后擅自开展移动数字电视试验的,依照《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 四十七 条予以处罚,总局不受理其补办手续的申请。
(三)向总局提出试验申请未获批准,或逾期未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的机构,应在2006年6月15日前停止移动数字电视试验。
附件:
1.移动数字电视申请表(略)
2.建立移动数字电视集成发射平台承诺书样本(略)
二○○六年三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