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台湾
发布文号: 新广五字第0940624403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4403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发布文号: 新广五字第0940624403Z号
中华民国九十四年八月十八日行政院新闻局新广五字第0940624403Z号令订定发布全文7条;并自发布日施行
第1条 为落实管理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之运用执行,特依有线广播电视法(以下简称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订定本办法。
第2条 直辖市、县(市)政府运用本法第五十三条第二项第二款获拨款项,应从事与本法有关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设使用。
直辖市、县(市)政府从事前项业务时,得编列人事费用之支出,其比例不得逾各直辖市、县(市)政府该年度获拨款项总额百分之九。
第3条 本基金设有线广播电视事业发展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本会),就直辖市、县(市)政府获拨本基金款项之运用执行情形进行考核监督。
第4条 本会考核直辖市、县(市)政府基金运用执行情形时,应审酌下列事项:
一、基金是否专款专用。
二、预算之编制、执行,是否从事与本法有关地方文化及公共建设使用。
三、受考核资料是否依附件格式详实填写且如期填送。
四、基金人事费用支出比例是否逾该年度获拨款项总额百分之九。
五、对本会要求改善或提具声复理由之处理是否确实。
六、其它依本会决议应审酌之事项。
第5条 为办理本基金运用执行情形之考核,直辖市、县(市)政府应于每年三月三十一日前依附件格式将上一年度基金运用情形、工作成效及相关意见陈报本会。
第6条 本会应将考核结果书面通知直辖市、县(市)政府,并副知所属议会及审计机关。
前项考核结果经本会通知改善而不为,或请其提具声复理由而不为者,本会得通知其所属议会及审计机关。
第7条 本办法自发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