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发布文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集团)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以下简称付费频道)业务运营,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付费频道业务发展,总局决定在已批准中央电视台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基础上,再批准成立3至5家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二、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联合申办的,还须提交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须包括:
1、申请单位2003年度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2、自有的投入资金、来源、持续保障以及未来合作计划;
3、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运营场地;
4、技术条件、技术方案以及集成服务容量等;
5、播出和传输安全保障方案、管理方案及与监管机构连接的方案;
6、总体运营方案和发展规划;
7、筹备计划。
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省级广播影视单位申办的,应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申办的,经申请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集成运营机构所在地的一方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成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办材料进行统一评审,择优确定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评审期限为30日。
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经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六、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七、申请开办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申请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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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各省、直辖市广播影视集团(总台),总局(集团)有关直属单位:
为了推动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以下简称付费频道)业务运营,建立和完善市场竞争机制,促进付费频道业务发展,总局决定在已批准中央电视台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基础上,再批准成立3至5家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根据《广播电视有线数字付费频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网络传输有限责任公司和省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广播影视集团(总台)可以单独或联合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二、申请开办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开办申请书;
(二)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联合申办的,还须提交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内容须包括:
1、申请单位2003年度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等;
2、自有的投入资金、来源、持续保障以及未来合作计划;
3、主要管理人员、专业人员、运营场地;
4、技术条件、技术方案以及集成服务容量等;
5、播出和传输安全保障方案、管理方案及与监管机构连接的方案;
6、总体运营方案和发展规划;
7、筹备计划。
三、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广影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直接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省级广播影视单位申办的,应经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联合申办的,经申请各方所在地的省级广播影视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由集成运营机构所在地的一方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审批。
四、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组成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评审小组,根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办材料进行统一评审,择优确定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
评审期限为30日。
五、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批准的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应在一年内完成筹建工作,并经总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营。
六、全国性付费频道集成运营资格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于期满前6个月提出申请,经审查通过的,可以延长经营期限。
七、申请开办在全国范围内从事付费频道集成运营机构的,应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30日内向总局提交申请材料。此前已提交申请的应按本通知要求重新申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