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兰州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86号),现就我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侵入、渗透,有效维护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进口、走私、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台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传播渠道和销售网络。
(二)清理整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销售)市场。对从事安装业务的单位,经当地广电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安装业务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三)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设施。同时,对农村地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组织领导
全省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经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联合进行部署、指导和协调。省上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由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各市、州、地要成立由广电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集中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任务和职责
(一)对违法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广电、贸经等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广电、通信管理、贸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查处。
各级工商部门把好卫星电视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准入关。凡未获得相应资格批准的企业或在整治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
(三)对违法违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由兰州海关会同贸经、通信管理和广电等部门进行查处。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调查生产卫星电视设施走私元器件的来源线索,广电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安装使用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来源线索。
(四)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卫星电视设施用户,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审批,要分解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确保经批准的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来自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确保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统一有效控制国内用户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城镇居民小区私装卫星电视设施,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由广电部门会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查处。
(五)广电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及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
(六)公安机关对阻碍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这次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各地公安、通信管理、贸经、海关、工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将举报信息、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的安排部署,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业务安装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广电局。
(三)省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于12月对各市、州、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利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务于2004年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广电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兰州海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
发布文号: 甘政办发[2003]12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地行政公署,省政府各部门: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省公安厅、省国家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易经济合作厅、兰州海关、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十一月十九日
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广电总局等部门《关于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精神(国办发[2003]86号),现就我省开展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
要从全面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维护国家政治、信息、文化安全的高度,充分认识专项整治工作的必要性、紧迫性和重要性。开展专项整治工作,有利于抵制境外敌对势力的舆论攻势和腐朽文化的侵入、渗透,有效维护卫星电视传播秩序。要按照“统筹协调、各司其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综合治理、标本兼治、多做少说、内紧外松”的原则,统一思想、统一行动,齐抓共管、务求实效。
二、工作重点
(一)严厉打击违法违规生产、进口、走私、销售和使用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行为,特别是要清查台湾卫星电视接收设施传播渠道和销售网络。
(二)清理整顿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安装(销售)市场。对从事安装业务的单位,经当地广电部门初审后,报省广播电影电视局核发资格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安装业务单位,坚决予以取缔。
(三)清理城镇居民小区私自安装的卫星电视设施。同时,对农村地区私自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要求,认真进行清理整顿。
三、组织领导
全省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由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牵头,会同省公安厅、省安全厅、省通信管理局、省贸经厅、兰州海关、省工商局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联合进行部署、指导和协调。省上成立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广电局,由有关部门确定专人,及时沟通情况,加强协调。各市、州、地要成立由广电部门牵头、相关部门参加的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集中开展本地区的专项整治工作。
四、任务和职责
(一)对违法违规生产卫星电视设施的行为,由通信管理部门会同工商、广电、贸经等部门负责查处。
(二)对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和安装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以及利用广告、手机短信和网站等推销卫星电视设施及安装服务的行为,由工商部门负责查处,广电、通信管理、贸经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查处。
各级工商部门把好卫星电视设施生产销售、安装企业的准入关。凡未获得相应资格批准的企业或在整治中被取消经营资格的企业,应限期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对逾期不办理手续的,工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坚决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生产销售、安装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的企业和个人。
(三)对违法违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活动,由兰州海关会同贸经、通信管理和广电等部门进行查处。通信管理部门要协助调查生产卫星电视设施走私元器件的来源线索,广电主管部门协助调查安装使用的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来源线索。
(四)严格规范境外卫星电视接收。各级广电部门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和管理卫星电视设施用户,不得超范围、超权限审批,要分解和落实属地管理责任。要确保经批准的用户接收的境外卫星电视信号来自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确保中央境外卫星电视监管平台统一有效控制国内用户收看境外卫星电视节目。对城镇居民小区私装卫星电视设施,擅自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的行为,由广电部门会同省政府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负责查处。
(五)广电部门会同公安部门,负责打击台湾卫星电视公司在大陆非法设立的卫星电视设施地下销售网络、结算渠道及相关网站,严惩骨干分子。
(六)公安机关对阻碍专项整治工作的人员要依法予以查处;对非法生产、销售、进口卫星电视设施的单位和个人,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安全机关根据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积极配合这次境外卫星电视传播秩序专项整治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专项整治工作的信息交流和沟通。各地公安、通信管理、贸经、海关、工商、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要及时将举报信息、案件线索、查处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当地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并报上级主管部门。
(二)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按照省广电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通知》(甘广局发[2003]67号)的安排部署,务于12月10日前完成对卫星地面接收设施业务安装单位的清理整顿工作,并将清理整顿情况报省广电局。
(三)省专项整治工作办公室将于12月对各市、州、地的专项整治工作进行抽查和评估,对工作不利的地区将通报批评。各地的专项整治工作完成后,务于2004年1月5日前将工作总结报省广电局。
省广播电影电视局
省公安厅
省国家安全厅
省通信管理局
省贸易经济合作厅
兰州海关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省防范和处理邪教问题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