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励暂行办法

2020年07月18日19:01:35
发布部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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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全国各级广播电台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规范化管理,调动广大广播技术工作者搞好业务、钻研技术的积极性,促进我国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的不断提高,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央、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级广播电台;奖励范围为对广播节目录制和播出质量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
第三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分设录制技术质量、播出技术质量、安全播出三个分项奖和一个综合奖。
第四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为部级专业性单项奖,获得者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级、评定职称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二章 申报和评审第五条
1、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录制技术奖含语言类、音乐类、戏曲类、广播剧类等四类节目。
  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每年最多可选送四个节目参评;
  市级广播电台节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 (局)进行初评后由省广播电视厅(局)申报,每个省最多可选送四个节目参评。
2、广播节目播出技术质量奖和广播节目安全播出奖的参评单位为中央和省级广播电台。
第六条 评奖按年度进行。中央人民广播电台、中国国际广播电台、海峡之声广播电台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于每年十一月十五日前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申报。
第七条 申报单位申报应当符合部科技司规定的申报条件,并报送相关的材料。
第八条 广播节目质量奖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司归口管理,委托中国录音师协会与广播电影电视部科技委电声专业委员会联合组成的评奖办公室负责组织评定工作,评审必须按照部科技司制定的评定细则进行。评定出的结果经部批准授予。

第三章 奖励标准及办法第九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第十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各分项奖均设一、二、三等奖。取得总分最高的单位,授予广播节目技术质量综合奖。
第十一条 分项奖一等奖获奖杯、奖状、证书和奖金,二、三等奖获奖状、证书和奖金。
奖励等级 奖金
一等奖 3000元
二等奖 2000元
三等奖 1000元
奖金由各单位自筹。
综合奖获得单位获流动奖杯。获奖单位将刻在奖杯上,连续三年获奖者,可永久保留流动奖杯。
第十二条 申报单位应按申报项目交纳一定数额的评审费。
第十三条 参评项目如发现有弄虚作假者,经查明属实,即撤销其奖励,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在一至三年内不得参加评奖的处罚。

第四章 附 则第十四条 广播节目技术质量奖评定细则,由部科技司制定。
第十五条 各省厅(局)可参照本办法制订厅(局)级相应奖励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部科技司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部批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