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物价局、广播电视局关于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公司收取有线电视传输费的批复

2020年07月24日09:24:43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广播电视局
发布文号: 黑价联字(2002)83号
 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
你公司《关于重新申报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的请示》(黑广网字[2002]第1号)收悉。为了适应全国广播电视体制改革的需要,积极推广有线电视节目频道的专业化,满足电视观众个性化的不同需求,黑龙江电视台于2001年3月份开办了影视、女性、文艺和法制四套有线电视专业频道节目,通过省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有限责任公司的有线传输干线网向全省传送。经过一年半的运行,四套有线电视节目效果和传输收费标准得到了社会的普遍认可。
根据国家规定,在召开价格听证会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我们于2001年7月制定了全省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每户每套节目每月收费1元,用于传输与维护的费用。鉴于该标准试行期已到,经研究同意,自2002年10月1日起,凡经过你公司有线传输干线网向全省市(地)、县有线电视用户传输四套有线节目的,继续收取联网有线电视传输费,标准仍执行每户每套1元/月(每套节目每天的播出时间不得少于10个小时)。传输费由你公司委托设立在市、县的分公司负责收取,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
随着有线电视节目内容的不断丰富,你公司应加强管理,同时尽快推出机顶盒业务,便于用户有选择性地收看节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