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285号
各区、县物价局:
近年来,部分住宅小区为了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完善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了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费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0]5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物价部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收看住宅小区内卫星电视(境内、外)节目收取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须经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卫星电视收费只设收视维修费一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初装费等其他费用,收视维修费按月收取。
三、为了保持全市收费水平的平衡衔接,对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实行上限控制,即: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8元,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25元。
四、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按照设备水平、节目套数不同实行分档定价,并保持住宅小区之间收费水平的基本平衡和相对稳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出申请核定或调整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意见的报告。
(二)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成本测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折旧额(按8年分摊计算折旧)。
2、卫星电视设备维护人员经费。
3、设备维护费。
4、办公经费。
5、节目解密费。
6、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其他项目。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卫星电视系统工程合同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六、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按照用户自愿入网、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收费。
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并向市物价局备案后,向物业管理企业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的管理,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据《价格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
发布文号: 津价费[2001]285号
各区、县物价局:
近年来,部分住宅小区为了丰富居民的文化生活,完善配套设施,经有关部门批准安装了卫星电视接收系统。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费管理,根据天津市物价局《关于加强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的通知》(津价费[2000]558号)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将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管理权限下放到区、县物价部门,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物业管理企业对房地产产权人、使用人收看住宅小区内卫星电视(境内、外)节目收取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须经所在区、县物价局审批后方可执行。
二、卫星电视收费只设收视维修费一项,除此之外不得再收取初装费等其他费用,收视维修费按月收取。
三、为了保持全市收费水平的平衡衔接,对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实行上限控制,即:接收境内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8元,接收境外卫星电视节目每月每终端不得超过25元。
四、区、县物价部门制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认真按照国家规定的财务制度进行成本核算,按照设备水平、节目套数不同实行分档定价,并保持住宅小区之间收费水平的基本平衡和相对稳定。
五、物业管理企业申请核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时,应向物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一)提出申请核定或调整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标准意见的报告。
(二)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成本测算资料,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仪器设备折旧额(按8年分摊计算折旧)。
2、卫星电视设备维护人员经费。
3、设备维护费。
4、办公经费。
5、节目解密费。
6、按规定列入成本的其他项目。
(三)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颁发的《天津市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内电视节目许可证》或《接收卫星电视传送的境外电视节目许可证》。
(四)卫星电视系统工程合同书。
(五)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
六、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属于经营性收费,按照用户自愿入网、有偿服务的原则收取,不得强行收费。
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区、县物价部门批准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并向市物价局备案后,向物业管理企业核发经营性《收费许可证》。
七、各级物价部门要加强对住宅小区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的管理,对未经物价部门批准、擅自制定或调整卫星电视收视维修费的企业、单位或个人,依据《价格法》予以查处。
八、本通知自2001年8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