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物价局关于有线电视点播节目收费标准的批复

2020年07月19日10:20:29
发布部门: 长春市物价局
发布文号: 长物价[200024号
长春有线电视台:
你台《关于电视点播节目收费标准的请示》收悉。根据你台点播节目试行收费标准试行一年来的实际情况,经调查研究,现将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要求批复如下: 一、1601666电话点播每单元节目收费标准由原50元调整为30元(允许下浮),电视播放时间不得少于5分钟。
二、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接受社会监督。
三、本着用户自愿使用、保证服务质量的原则,确保播放效果和时间,否则用户有权要求退款。
四、原长物价(1998)154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