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规定

2020年07月20日03:31:24
发布部门: 北京市文化局
发布文号: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电影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为不断提高我市电影放映质量,使观众享受到高质量的声光效果,繁荣电影市场,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 北京市文化局是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管理的主管机关。朝阳、海淀、丰台、石景山和远郊区县文化文物局负责16毫米营业性电影放映技术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要把不断提高电影放映质量作为一项重要的工作,并由一名领导专门负责技术工作。


    第三条 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制订切实有效的规章制度,保证电影放映质量。要加强对放映人员职业道德教育和放映技术培训,不断提高放映人员职业道德和放映技术水平,杜绝或减少放映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营业性放映,必须有两名以上以得放映资格证的放映人员上机操作。未取得放映资格的人员严禁上机操作,学员不得独立操作。放映人员在营业放映时必须携带放映资格证,以备检查。


    第五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作好影片拷贝的维护、保养工作,放映前要安排足够的时间检查影片接头是否牢靠,影片有无破损,防止放映时出现事故。


    第六条 放映人员应按规定装片,放映开始后,及时调正错格、对焦,检查各声道是否正常,以保证画面清晰,音量适度。


    第七条 放映中,放映人员不得做与放映无关的事情,时刻注意声画质量和设备运行情况。换机时,注意换机信号,正确切换,保证不出现错格、露黑、少画面等现象。


    第八条 串片员须按规定本数串片,保证不发生"亮灯"事故。


    第九条 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须建立健全技术档案。放映人员放映后认真填写放映日志。


    第十条 发生放映事故,须在放映日志中如实详细记载,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制订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有立体声设备的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必须配备校验片和双线示波器。


    第十二条 营业性放映单位要每月对放映设备进行一次维护、保养(有立体声设备的包括A环调正),每年对放映设备进行一次全面维修。每年9月1日至11月30日,由市文化局委托的单位对各营业性放映单位进行放映设备例行技术检测。


    第十三条 电影发行单位要做好拷贝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申请从事营业性电影放映的单位和更换主要放映设备(含放映机、还音扩声系统)均需进行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凡检测不合格的单位,不得进行营业性电影放映活动。


    第十五条 “电影放映资格证”由市文化局统一印制发放,并每两年核检一次。


    第十六条 外省市(含部队)转入本市的电影放映人员,可凭原所在地的放映资格证到市文化局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七条 北京市文化局委托北京市电影器材公司负责本市35毫米电影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郊区县电影公司技术人员的培训,以及35毫米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工作。郊区县文化文物局可委托区县电影公司负责16毫米电影放映人员的技术培训、考核和放映设备的技术检测工作。


    第十八条 北京市文化局将不定期地组织放映人员进行职业道德和放映技术培训、考核。同时也将对营业性电影放映单位的放映质量、人员资格、放映日志、放映设备维修保养状况等进行检查。


    第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的,将依据《北京市文化娱乐市场管理条例》予以处罚。


    关联法规:    

    第二十条 内部电影放映单位的技术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问题,由北京市文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