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农村广播电视管理规定

2020年07月20日04:45:31
发布部门: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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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村广播电视事业管理,发挥农村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是指县(市)、乡(镇)中由有线、无线及各种传输手段组成的多层次、多渠道、多功能的广播电视综合覆盖网。


    第三条   农村广播电视的任务是:及时、准确、广泛地宣传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四条   农村广播电视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建设、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农村广播电视部门的干部和职工,应加强政治学习,钻研业务,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
对工作成绩显著者,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者,应予以批评和惩处。


    第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境内县(市)、乡(镇)、工矿、国营农场、森工系统的广播电台(站)、电视台、转播台、差转台、微波站、卫星地面接收站。


    第七条   本规定由各级广播电视部门负责实施。

第二章 广播电视宣传

    第八条   县(市)广播电台应及时、准确、完整地转播中央人民广播电台的新闻、报纸摘要、各地人民广播电台联播节目和黑龙江省人民广播电台新闻、地方报纸摘要、全省联播节目,及临时通知转播的重要节目。
在保证转播中央和省台必转节目的前提下,办好具有地方特色的新闻、文艺、教育、服务等节目。


    第九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建立健全编辑、采访、播出等审批制度,遵守宣传纪律。调频广播必须遵守无线广播宣传的规定。
各级广播电视部门应加强对值机人员的教育管理,严格播出和转播工作制度,发生错转、误转等事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及上级广播电视部门报告。并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十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加强通讯联络和培训工作,建立通讯员队伍。


    第十一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台)长或编辑部主任,根据工作需要,可列席当地人民政府有关会议,经批准可查阅有关文件。


    第十二条   乡(镇)广播电视站在保证必转节目的同时,应办好自办广播节目。


    第十三条   村(屯)广播室应建立健全广播管理制度,设兼、专职人员负责管理。在保证转播县(市)广播电台及乡(镇)广播电视站节目的同时,应充分利用有线广播,为本村群众的生产和生活服务。


    第十四条   在接收不到中央和省广播电视节目或接收效果不好的地方,经省广播电视厅批准,企业、村(屯)可以开办小功率的电视差转台。
差转台受当地广播电视主管部门领导,严格遵守宣传纪律和各项规定,不得随意插播节目或播放录像片。违者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三章 机构、编制、人员

    第十五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是当地人民政府建设和管理广播电视事业的职能部门。乡(镇)广播站主管全乡广播电视管理工作。受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广播电视部门的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第十六条   县(市)、乡(镇)广播电视局(台)、站的编制,由编制部门核定。人员由县(市)人事和劳动部门配备。


    第十七条   少数民族集中的县(市),根据情况可开办少数民族语言节目。少数民族语言节目的人员编制必须专用。


    第十八条   县(市)、乡(镇)广播电视职工的劳保等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设备、网路建设和维护

    第十九条   农村广播电视网的建设和维护,按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定及广播电影电视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县(市)广播电台应严格遵守各项技术规定,不能随意改变频率、频道、天线高度等技术特性,如确需改变时,应经原批准单位批准。


    第二十一条   县(市)至乡(镇)的广播专线,由县(市)广播电视局负责建设和维护管理。
乡(镇)以下的广播网路属集体所有,由乡(镇)政府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第二十二条   农村广播电视设施的保护,按国务院《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及《黑龙江省实施〈广播电视设施保护条例〉细则》执行。
关联法规:    

    
第五章 经 费

    第二十三条   县(市)广播电视局(台)的事业经费纳入县(市)财政预算。
乡(镇)广播电视站的事业经费,由县(市)财政按有关规定给予解决。


    第二十四条   县(市)广播电台、电视台、调频台、县办微波和地面接收站及县(市)至乡(镇)广播专线属全民所有,建设经费纳入当地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后的维护经费,由县(市)财政统一安排。


    第二十五条   农村有线广播网路建设和维护经费,继续贯彻国家、集体、个人分别负担的原则。
乡(镇)至村广播网路和有线电视的建设经费,由乡(镇)统一安排;
维护经费和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收取的网路维护费中解决。
村(屯)以下的广播网路、有线电视的建设和维护经费及线路维护人员的劳动报酬,由村(屯)统一解决。
用户喇叭及进户线路所需经费,由用户负担。


    第二十六条   广播电视经费应专款专用,不得挪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黑龙江省有线广播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