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天津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高大建筑物、楼群以及接收电视信号不良的地区,可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为建筑物配套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掌握电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外布线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所需的仪器、仪表。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申请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业务的,应持单位介绍信、设备证明书和有关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设备鉴定和技术考核,发给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后,方准承揽业务。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为本单位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可不申领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但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86)、《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天线部分》(GB7615—87)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的单位,承揽业务后,应将设计方案和技术指标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经核准后,方可交安装单位施工。
第十条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验收,经测试验收合格的,领取《验收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产权单位,应在每年雨季前对电视共用天线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检测。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的专用缴款书,罚没所得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电视共用天线的管理,保证电视共用天线的建设质量,充分发挥广播电视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作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安装、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 在高大建筑物、楼群以及接收电视信号不良的地区,可安装电视共用天线。
第四条 电视共用天线为建筑物配套设施,由建筑物的产权单位负责维护和管理。
第五条 在本市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的单位,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有一定数量掌握电视专业技术知识的人员;
(二)拥有安装天线、室内外布线的专用设备;
(三)拥有调整、测试电视共用天线系统所需的仪器、仪表。
第六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申请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业务的,应持单位介绍信、设备证明书和有关技术人员情况的证明材料,向市广播电视局提出申请,经市广播电视局进行设备鉴定和技术考核,发给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后,方准承揽业务。
第七条 具备本办法第五条条件的单位,利用自己的技术力量,为本单位设计安装电视共用天线,可不申领电视共用天线设计或安装许可证,但必须办理验收手续。
第八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设计和安装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30MHZ~1GHZ声音和电视信号的电缆分配系统《(GB6510—86)、《共用天线电视系统—天线部分》(GB7615—87)的要求进行。
第九条 从事电视共用天线设计的单位,承揽业务后,应将设计方案和技术指标报市广播电视局审核,经核准后,方可交安装单位施工。
第十条 电视共用天线安装工程竣工后,安装单位应持测试报告向市广播电视局申请验收,经测试验收合格的,领取《验收合格证》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电视共用天线的产权单位,应在每年雨季前对电视共用天线的避雷装置进行检测。无检测能力的,可委托有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的单位负责检测。
第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广播电视局视情节予以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没收其非法收入,责令停业,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限期补办验收手续。逾期不办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电视共用天线安装许可证。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检测。逾期不检测的,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
罚款和没收非法所得一律使用市财政局的专用缴款书,罚没所得上缴市财政部门。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广播电视局组织实施并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在本办法颁布前已从事对外承揽电视共用天线设计、安装业务的单位,应在一九八八年九月三十日前到市广播电视局补办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