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有线电视管理细则

2020年07月18日19:03:04
发布部门: 河南省广播电视厅
发布文号:


    第一条   为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更好地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在我省境内开办有线电视(也称闭路电视、电缆电视)的单位,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以服务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为宗旨,遵守国家有关的法律和法规。


    第四条   省广播电视厅主管全省有线电视的管理工作。市、地、县(市)广播电视部门负责管理本辖区的有线电视。


    第五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提出申请,经市、地广播电视部门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发给《有线电视播放许可证》后,方可安装、播放。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停办或关闭时,应及时向发证机关报告,并收交许可证。


    第六条   申请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配有一定政治、业务水平的固定人员;
二、有合格的技术设施和播放条件;
三、有固定的专项经费和健全的管理制度;
四、有申请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的许可意见。


    第七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影响观众收看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的新闻及其他重要节目。


    第八条   有线电视播放的文艺性节目,只能使用中央、省、省辖市电视台播过的或音像出版单位、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出版的录像节目。播放节目的名称要逐项登记,并接受广播电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九条   有线电视开办自办节目的,其呼号一律称“有线电视播放站”,不得称电视台。


    第十条   涉外旅游饭店(宾馆)开办有线电视,须经省旅游局审查同意,报省广播电视厅批准,向当地县级广播电视部门备案,并按照国务院《关于旅游饭店闭路电视的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有线电视禁止播放下列节目:
一、外语教学单位使用的外语文艺性录像出版物(或业务资料);
二、非正式出版发行的文艺性录像节目;
三、私自翻录的录像带;
四、海外走私流入的录像带;
五、反动、淫秽的录像带。


    第十二条   开办有线电视的单位,不得向用户收费,不得翻录、复制和出售、出租录像出版物,不得从事营业性活动。


    第十三条   驻豫部队开办有线电视和内部使用的录像设备,由部队自行管理。部队在营区以外违反本细则的,由当地广播电视部门会同部队领导机关按本细则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细则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通报批评、罚款、限期整顿、责令停办、吊销许可证等处罚,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单位领导人和当事人的行政责任。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关联法规: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广播电视厅负责解释。
省广播电视厅
一九八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