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贵州省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一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调查单位发表调查测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市(州、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文号: 黔府发[2008]4号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署,各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省人民政府同意省环保局会同省有关部门制订的《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测办法》和《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一月十一日
贵州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统计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我省“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准确、及时、可靠,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国发〔2005〕39号)、《国务院批转节能减排统计监测及考核实施方案和办法的通知》(国发〔2007〕36号)、《环境统计管理办法》及《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黔府发〔2006〕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是指《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确定实施排放总量控制的两项污染物,即化学需氧量(COD)和二氧化硫(SO?2)。环境统计污染物排放量包括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COD和SO?2排放量的考核是基于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的总和。
关联法规:
第三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统计制度包括年报和季报。年报主要统计年度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报告期为1一12月。季报主要统计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及治理情况,为总量减排统计和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分析提供环境数据支持,报告期为1个季度,每季度结束后8日内将上季度数据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四条 统计调查按照属地原则进行,即由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完成,省、市(州、地)级人民政府(行署)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测数据应及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工业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调查单位发表调查测算;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根据非农业人口数(以2005年口径为准)、燃料煤消耗量等社会统计数据测算。工业源和生活源污染物排放量数据审核、汇总后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并逐级审核、上报至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后上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第五条 季报制度中的国控重点污染源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公布名单执行,每年动态调整。
第六条 发表调查单位污染物排放量可采用监测数据法、物料衡算法、排放系数法进行统计。
监测数据法:调查单位原则上都应采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污量。调查单位统计范围每年动态调整一次,纳入新增企业(不论试生产还是已通过验收,凡造成事实排污超过1个月以上的企业均应纳入统计范围)。对当年关停企业按其当年实际排污天数计算排污量。
物料衡算法:物料衡算法主要适用于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的测算,测算公式如下:燃料燃烧二氧化硫排放量=燃料煤消费量×含硫率×0?8×2×(1-脱硫率)
排放系数法:排放系数法主要适用于化学原料及化学品制造、造纸、金属冶炼、纺织等行业排污量的估算。
以上三种方法中优先使用监测数据法计算排放量。若无监测数据(或监测频次不足),可根据上述适用范围,火电厂选用物料衡算法,钢铁、化工、造纸、建材、有色金属、纺织等行业企业选用排放系数法。监测数据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必须与物料衡算法或排放系数法计算所得的排放量数据相互对照验证,对两种方法得出的排放量差距较大的,须分析原因。对无法解释的,按“取大数”的原则得到污染物的排放量数据。
第七条 生活源COD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COD排放量=非农业人口数×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365-城镇污水处理厂去除的生活COD
其中,城镇生活COD产生系数优先采用各地区的COD产生系数或实测数据并予以说明;没有符合本地实际排放情况的系数,则统一采用国家推荐的南方城市平均值90克/人·日。
生活源SO?2排放量计算公式为:
生活源SO?2排放量=生活及其他煤炭消费量×含硫率×0?8×2
第八条 环境统计数据质量控制主要由《环境统计管理办法》、《环境统计技术规定》、《全国环境统计数据审核办法》等系列文件组成。各市(州、地)在数据上报前由当地环境保护、统计、发展改革等部门组成联合会审小组,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趋势和环境污染状况,联合对数据质量进行审核。
污染源的环境统计数据由企业负责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如发现问题要求企业改正,并重新填报。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级环境统计数据负责,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上报的统计数据进行审核。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按照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核结果认真复核调查单位报表填报数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按照排放强度法对统计数据进行核算(详见附件)。
第十条 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GDP核算各地COD排放量时,用监测与监察系数对计算结果进行校正;在排放强度法中使用耗煤量核算各地SO?2排放量时,用监察系数对SO?2排放量计算结果进行校正。校正方法和校正系数详见附件。
第十一条 各地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要求对年报快报数据进行核算,核算结果与核算的主要参数一并上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初步复核后,将核算结果通报各地。各地应根据实际情况并按照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最终核定数据,对年报数据进行校核。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