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部门: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发布文号: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符合性审查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日
附表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附表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附表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发布文号: 安监总规划[2011]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了《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和《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工作,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程序。
二、本程序适用于检测检验机构(不包括海洋石油领域)资质申请和资质审批工作。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程序。
(一)甲级机构: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负责甲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和监督检查工作,具体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划科技司(以下简称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归口管理,各相关业务司局参与专业技术能力审查,委托技术服务机构及聘请专家参与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工作。具体程序:
1.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向所在地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统称省级资质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机构提供的材料进行预审并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自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符合性审查工作,并出具书面审查意见(见附表1),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交申报材料;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机构。
2.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接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及时登记。对手续齐全、材料完备的,即予以受理,及时将有关申报材料分送相关业务司局进行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见附表2),委托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进行形式审查(见附表3)。相关业务司局、技术服务机构或专家应当在接到相关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向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反馈书面审查意见。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省级资质审批机关。
3.申报材料经审查合格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委托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现场评审工作组,成员应当包括相关省级资质审批机关人员和有关评审专家,人数不得少于3人,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
4.经综合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总局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是否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的意见,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分管领导同志审定后上网公示,对无异议的,颁发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并向社会公告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业务范围、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
(二)乙级机构: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资质审批和证书颁发以及甲级检测检验机构的符合性审查工作。其审批程序由各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参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制定。
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组织评审专家进行现场评审,评审专家须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具备相应技术能力的评审专家中选取,组成评审组进行现场评审,现场评审后形成评审报告。省级资质审批机关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将乙级检测检验机构的批准文件(含电子文本)报总局资质审批机关备案(见附表4)。
四、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变更与换证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在资质有效期内,检测检验机构需要增加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的,应当于每年6月份或12月份提出增项申请。
(二)检测检验机构资质业务范围内的依据标准、重要试验设备、设施和环境、检测检验方法、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等发生变化时,应当及时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换证的,应当在资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资质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在提出换证申请的同时,可以提出增项、变更申请。
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增项、换证,参照第三条资质审批程序办理。
对于原批准业务范围内相关能力的简单扩充,不涉及新的技术、方法和设备设施等的,在申报材料审查合格后,可以不再进行现场评审。
五、资质日常检查监督。
(一)资质审批机关每年应当对取得资质或换证后的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定期监督评审。
(二)资质审批机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随时对检测检验机构进行不定期监督评审或检查。
(三)监督评审和检查中发现机构不再具备能力的检测检验项目及授权签字人的,取消其检测检验项目、授权签字人及授权签字领域,并向社会公告。
(四)总局资质审批机关组织开展全国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的检测能力考核工作和不定期的监督抽查活动。
六、本程序由总局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七、本程序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省局符合性审查意见
2.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3.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4.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附表1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符合性审查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对(申请机构名称)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了符合性审查,审查结果如下: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结果 | 详细说明 |
1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是 否 | |
2 | 注册资金是否达到300万元 | 是 否 | |
3 | 检测检验仪器、设备、设施原值是否达到300万元 | 是 否 | |
4 | 专业技术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70% | 是 否 | |
5 | 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 | 是 否 | |
6 | 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人员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40% | 是 否 | |
7 | 注册安全工程师是否达到在编人员总数的15% | 是 否 | |
8 | 主持工作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 是 否 | |
9 | 技术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 是 否 | |
10 | 技术负责人是否有5年以上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 | 是 否 | |
11 | 质量负责人是否具有与申请业务相适应的高级技术职称 | 是 否 | |
12 | 是否有满足资质认定准则要求的管理体系文件 | 是 否 | |
13 | 是否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者同等级其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 | 是 否 | |
14 | 在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中是否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 | 是 否 | |
审 查 结 论 | | ||
审查人(签名): 审查日期:年 月 日 | |||
签发人(签名): 签发日期:年 月 日 |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日
附表2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专业技术能力审查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申请类型 | 初次 增项 换证 | |
申请的检测 检验能力范围 | ||
专业技术能力审查主要内容 | 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是否能满足所申报能力范围的检测检验工作 | 是 否 |
是否配备了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适应的设施与设备 | 是 否 | |
是否有与申报检测检验能力范围相关的工作经验和业绩 | 是 否 | |
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出具过虚假或重大失实的检测检验报告 | 是 否 | |
在以往检测检验工作中是否被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 | 是 否 | |
| ||
审查结论和建议(如不具备专业技术能力,请说明存在的问题及主要依据): 审查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
附表3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甲级机构申报材料形式审查表
申请机构名称 | ||||
序 号 | 材料名称 | 审查结果 | 详细说明 | |
1 | 申请书正文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申请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附表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仪器设备配置表(附表1.1)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检测检验标准核查表(附表1.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申请的授权签字人一览表(附表2)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授权签字人申请表(附表2.1)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管理体系核查表(包括对应用细则的核查表) (附表3)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在编人员一览表(附表4)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仪器设备设施一览表(附表5)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参加检测能力考核活动表(附表6)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检测检验能力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7)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授权签字人变更申请表(需要时填报)( 附表8) 填写是否符合要求 | 是 否 | |||
2 | 是否具有法人执照(证书) | 是 否 | ||
3 | 是否具有组织机构框图 | 是 否 | ||
4 | 是否具有实验室平面图 | 是 否 | ||
5 | 是否具有现行有效的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初次申请时,并应提供最近一次内审和管理评审记录) | 是 否 | ||
6 | 是否具有典型项目的检测检验报告 | 是 否 | ||
7 | 是否具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含附表) | 是 否 | ||
8 | 是否具有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 | 是 否 | ||
9 | 是否具有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证明 | 是 否 | ||
10 | 是否具有技术负责人从事与安全生产相关的检测检验工作经历的客观证据 | 是 否 | ||
11 | 是否具有已取得国家重点实验室或其他检测资质证明 | 是 否 | ||
12 | 是否具有分包单位资质证明(需要时填报) | 是 否 | ||
13 | 是否具有设备等租用协议(需要时填报) | 是 否 | ||
审 查 结 论 | ||||
审查人(签名):审查日期: 年 月 日 | ||||
复核人(签名):复核日期: 年 月 日 |
附表4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乙级机构审批备案表
机构名称 | |||||||||||||||
资质证书编号 | 发证日期 | 年 月 日 | |||||||||||||
批准机关 | 有效日期 | 年 月 日 | |||||||||||||
批准日期 | 年 月 日 | 批准文号 | |||||||||||||
批准的检测检验能力范围 (文字表述) | |||||||||||||||
技术负责人 | 质量负责人 | 设备设施 原值 | 万元 | ||||||||||||
机构在编人员数 | 人 | 专业技术人员数 | 人 | ||||||||||||
专业技术人员 构成 | 高级: 人;中级: 人 | 注册安全 工程师人数 | 人 | ||||||||||||
法人执照(证书) 编号 | 成立 日期 | 注册资金 | 万元 | ||||||||||||
颁发机关 | 经营期限 | ||||||||||||||
注册地址 | |||||||||||||||
办公地址 | 邮政 编码 | ||||||||||||||
电话 | 传真 | 电子 邮箱 | |||||||||||||
法定代表人 | 电话 | 移动 电话 | |||||||||||||
主持工作负责人 | 电话 | 移动 电话 | |||||||||||||
机构联系人 | 电话 | 移动 电话 | |||||||||||||
备注: |
省级资质审批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则
一、为加强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管理,规范评审专家的工作行为,保证资质评审工作的公正性、有效性,根据《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12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二、本规则所称的评审专家,是指符合规定条件要求,并纳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对申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进行资质评审的专业人员。
三、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负责评审专家管理工作,具体承担评审专家的选择、培训、考核、监督与管理等工作。
四、评审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检测检验机构、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生产经营单位等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身体状况良好,能胜任评审工作;
(二)具有国家承认的大学以上(含大学)学历,且具有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相关专业技术职称;
(三)具有至少3年以上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
(四)熟悉检测检验机构资质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范等,掌握相应的评审方法和技巧;
(五)具有与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观察、分析和判断能力,能够协助或独立开展对检测检验机构的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廉洁自律,遵纪守法,没有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七)承担对国外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的专家,应具有相应的外语能力;
(八)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各有关单位和部门推荐评审专家时,应充分考虑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需要,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见附表);
(二)学历和专业技术职称证明;
(三)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六、受委托的技术服务机构根据有关单位和部门的推荐意见,按本规则第五条的有关规定初步确定评审专家候选人,并对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进行培训与考核,符合规定条件的,与其签订《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并向其颁发评审专家聘书。评审专家聘书有效期为三年。
七、评审专家应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定期或不定期业务培训,以提高其评审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
八、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检测检验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
(二)认真完成对检测检验机构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等工作;
(三)解答资质审批机关、技术服务机构、检测检验机构等对文件评审和现场评审等工作提出的质疑;
(四)提交完整的现场评审报告等资料,并对作出的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结果负责;
(五)认真完成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或技术服务机构安排的其他任务。
九、评审专家具有下列权利:
(一)对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制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根据公正性与实际工作的需要,对现场评审计划提出合理调整意见;
(三)在现场评审前,有权调阅被评审机构的申报材料;
(四)检测检验机构不能有效配合现场评审或有意妨碍评审工作,以致无法正常进行现场评审时,经与资质审批机关沟通,有权终止本次评审;
(五)为保证评审工作公正性,有权抵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和理由的干扰;
(六)有申请撤销本人评审专家的权利;
(七)有权对投诉与处罚进行申辩。
十、评审专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恪守职业道德,坚持客观公正、科学严谨、实事求是的工作原则,严格按照《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和评审标准、准则、细则等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实施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活动,不出具虚假或者不实的评审报告;
(二)严格遵守公正性与保密声明,在从事形式审查和现场评审时,不得泄露被评审机构的技术和商业秘密;
(三)努力提高评审技能,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机构组织的评审专家专业知识和能力培训;
(四)评审前主动向资质审批机关公开与被评审机构间的利害关系,不隐瞒任何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信息,不得对同一检测检验机构既实施有偿咨询又实施评审;
(五)不介入与被评审机构有关的利益冲突或同业竞争,不接受与评审工作有利益关系的单位和人员赠送的礼品和财物,不参加与评审工作无关的活动;
(六)主动接受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人员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调查;
(七)不以评审专家名义从事有损于资质审批机关和技术服务机构名誉的活动。
十一、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进行每三年的换证确认和每年的年度确认。评审专家应主动向技术服务机构申请换证确认和年度确认。取得聘书的评审专家需要每年完成不少于8小时的相关专业培训和学习,以保证相应的专业能力发展要求。
十二、技术服务机构对评审专家的日常监督管理方式包括观察员的现场观察、评价人员对评审组长的评价、评审组长对评审专家的评价、被评审机构的反馈意见、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的询问及查阅评审记录等。
十三、评审专家违反本规则规定的,暂停或撤销其评审专家资格,连续两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评审活动的,可视为自动解聘。对撤销和解聘的评审专家,收回其评审专家聘书,并从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库中除名。
十四、对评审专家在评审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举报。资质审批机关或技术服务机构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十五、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评审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并及时更新。评审专家档案至少应包括下列材料:
(一)评审专家登记表;
(二)随评审专家登记表所提交的资料;
(三)培训和考核记录;
(四)评审专家聘书(复印件);
(五)评审专家聘用合同(含公正性与保密声明);
(六)评审工作评价记录、现场情况反馈记录;
(七)年度确认记录、换证确认记录;
(八)申诉、投诉记录。
十六、对特殊领域需要安排专家库以外的技术专家参加评审时,应填写技术专家备案表,对技术专家的使用情况进行评价,技术服务机构应做好技术专家的档案管理工作。
十七、本规则由国家安全监管总局检测检验机构资质审批机关负责解释。
十八、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
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评审专家登记表
姓名 | 性别 | 民族 | 出生年月 | 近期二寸照片 | ||||||||
最高学历 | 主要 专业 | |||||||||||
身份证号 | ||||||||||||
毕业院校 | ||||||||||||
工作单位 | ||||||||||||
通讯地址 | 邮政编码 | |||||||||||
技术职称 | 固定电话 | 移动电话 | ||||||||||
职务 | 传真电话 | 电子邮箱 | ||||||||||
熟悉的 行业 | £煤矿 £金属非金属矿山 £陆上油气勘探、开发、储运 £危险化学品和化工 £烟花爆竹 £职业危害 £冶金、机械、有色、纺织等 £其他(请说明): | |||||||||||
熟悉的 领域 | £电气安全 £机械安全 £化学安全 £工业建材与建筑安全 £电磁兼容 £无损检测 £职业危害 £劳动防护 £检测检验机构管理 £其他(请说明): | |||||||||||
熟悉的 专业 | £防爆设备 £电动机 £变压器 £电器 £仪器仪表 £监控系统 £通风设备 £提升设备 £防坠器 £钢丝绳 £排水设备 £压风设备 £运输设备 £勘探开发设备 £储运设施 £井巷设备 £支护设备 £采掘设备 £金属制品 £非金属制品 £电缆 £救护器材 £煤尘爆炸性 £煤自燃倾向性 £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 £危险品鉴定 £常压储罐 £民爆器材 £烟花爆竹 £粉尘 £工作场所物理因素 £工作场所化学因素 £特种劳动防护用品 £其他(请说明): | |||||||||||
取得其他部门颁发的评审员资质情况 | ||||||||||||
有关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和评审工作经历 | ||||||||||||
推荐 单位 意见 | 所在法人单位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省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意见: 盖 章 年 月 日 |
填 表 说 明 1.请登陆http://zjdj.chinasafety.ac.cn/formsb/index.php?fid=1进行网上填报。 2.填表人需按照登记表的各项要求认真、如实填写表格(提交的登记表应为盖章原件)。 3.登记表中带有“£”的内容为可选项,请将其所熟悉的行业、领域、专业前面的“£”变为“√”,可多选。 4.填表人需将以下证明资料随本表一同提交: ①学历证书复印件; ②工程师以上(含工程师)职称证书复印件; ③检测检验技术或管理工作经历证明; ④身份证复印件。 ⑤其他相关材料(如:其他部门颁发的评审员证书复印件等)。 ⑥近期二寸彩色照片2张。 请将此表及有关资料寄(送)至下列地址,同时提交电子文本: 单位名称:国家安全生产检测技术中心 联系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西街17号 邮政编码:100029 联 系 人:许佳期 联系电话:010-64941131 传真电话:010-64812560 电子信箱:aqjy@chinasafety.ac.cn |